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最新勞動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調整勞動關系 , 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 ,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 根據憲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 適用本法 。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 依照本法執行 。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 提高職業技能 , 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 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 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 , 促進勞動就業 , 發展職業教育 , 制定勞動標準 , 調節社會收入 , 完善社會保險 , 協調勞動關系 , 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 , 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 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 , 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 , 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 , 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 創造就業條件 , 擴大就業機會 。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 , 增加就業 。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 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 , 提供就業服務 。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 , 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在錄用職工時 ,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 ,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 , 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 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 , 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 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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