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選招標的適用范圍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最新

【比選招標的適用范圍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最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233頁
關于非必須招標工程項目范圍 , 首先應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 ,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之外的工程項目應屬于非必須招標工程項目 。2018年3月27日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 2018年6月6日又發布了《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 這兩個規定對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上述兩個規定公布后 , 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相比于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規定 , 上述兩規定大幅縮減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 , 如將原規定中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游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中刪除 , 將原規定中“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兜底條款刪除 , 避免造成適用中的擴大 。另外還將必須招標的工程規模標準予以提高 , 從而進一步擴大了民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這對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切實放寬市場準入、破除隱性壁壘、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實際上 , 建筑行業中很多公司為了杜絕腐敗、保證項目的廉潔 , 對于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 進行了招標 。如果選擇了適用招標方式 , 就必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 , 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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