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最新勞動法全文( 五 )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 興建公共福利設施 , 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 , 改善集體福利 , 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 , 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 也可以協商解決 。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 , 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 , 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 , 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 , 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 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 , 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 , 當事人應當履行 。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 , 當事人必須履行 。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 ,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 , 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 , 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 , 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 , 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 , 并責令改正 。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 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 查閱必要的資料 , 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 必須出示證件 , 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 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 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 責令改正 , 并可以處以罰款 。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 , 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 , 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 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 ,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 , 致使發生重大事故 , 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 , 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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