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司法解釋最新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私募又稱私募發行、非公開發行,是與公募相對而言的 。私募發行于上世紀80年代進入我國,但在2014年之前,我國一直缺少針對私募發行的專門性規定,類似制度散見于《公司法》關于定向募集股份的規定以及《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定向發行債券的規定中 。對于發行方式的公開性問題,《證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為公開發行行為” 。這意味著,向特定的且累計不超過200人的對象發行證券,為非公開發行即私募發行 。然而,證券法缺乏對投資載體、投資管理人以及資金運作等方面的監管規范,導致私募基金行業成為監管真空地帶,客觀上為不法分子非法集資提供了便利條件 。本文將介紹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分方式 。
一、合法私募所應當具備的要素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發行一個合法的私募基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私募基金的發行主體必須是合格的投資管理人,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資質、專業知識及業務能力,如果投資管理人是法人或組織的話,其從業人員應當滿足相關法規的規定 。二是發行私募基金應當履行公告和登記備案的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基本信息并申請登記,基金業協會在收到登記材料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況,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公告及登記手續完成后才能夠正式開始發行 。三是發行對象需是特定的合格投資人,所謂的合格投資人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相關資產條件(單位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的單位及個人 。而這也是區分合法私募與違法行為的最重要特征 。四是發行方式必須是非公開發行,不對故意或放任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勸誘或廣告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司法解釋最新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如何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行為人未經有關機關批準,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針對的對象是缺乏金融常識的普通民眾,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都有較大程度的破壞 。而私募則是受到嚴格規范限制的合法經營行為,那么在實踐中,區分這兩者的方法主要分為以下幾點:
(一)募集資金的對象是否為特定對象
一是合法私募,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的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風險的單位或個人,其應當達到規定的資產規?;蚴杖胨?。同時,投資人的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
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之外的其它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其募集資金的對象是社會公眾,且對募集對象有無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自我保護能力不做任何區分 。且在實踐中可以看到大量案例顯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多為沒有任何投資經驗,缺乏風險防范意識的老年人 。
由此可見,合法私募的對象為滿足一定條件的特定投資人,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則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
(二)是否為公開募集資金
一是合法私募,私募基金的發行方式必須以符合特定條件的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嚴禁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推介會、說明會、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當注意不得放任其他人通過公開或變相公開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 。
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罪的行為則往往會為了擴大資金盤和募資對象,大肆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募資,且會為了規避打擊,通過各種形式掩蓋其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發行的本質 。
(三)是否對投資人有人數限制
一是合法私募,合法私募的募集對象的人數上限受到嚴格限制 。如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 。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則其發起人人數上限為200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合伙人人數上限為 50 人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