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最新勞動法全文( 六 )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 ,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 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 , 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 , 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 , 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 ,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 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 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 , 可以加收滯納金 。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 , 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 , 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 , 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 , 給予行政處分 。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 , 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 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 , 報國務院備案 。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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