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護費費的理解與適用 陪護費賠償標準160元( 六 )


2.因為受害人被評定為殘疾或護理依賴之后 , 即視為無法完全恢復生活自理能力 , 所以由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相對應的護理級別 , 以明確護理期限和賠償比例等等 , 主要是證明護理依賴和配置輔助器具的情況 。 [28]
3.根據所確定的護理級別 , 注意判斷是否同時需要支付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 , 或者是否還需要全額支付護理費或輔助器具費 。
(三)護理期限
《人損解釋(修正)》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 , 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 , 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 ”
首先 , 法律意義的護理期限不同于法醫學意義的護理期限 , 法律意義的護理期限以是否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準 , 而法醫學意義的護理期限以是否定殘或有護理依賴為標準 。 如果受害人未被評定為殘疾 , 則有護理期限(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之期限);如果受害人被評定為殘疾或有護理依賴 , 則因無法恢復應有的生活自理能力 , 故評定為護理依賴即可 , 且無關于護理依賴期限的意見 。 “護理期限不同于護理依賴 , 前者是暫時性的 , 后者是永久性的” 。 [29]
其次 , 本文討論法律意義上的護理期限 , “若受害人可以通過治療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 ,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 對于如何判斷‘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時點問題 , 如果有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意見 , 則以此為參考;如果無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意見 , 則以住院時間或治療時間的結束時點為參考 。 ”[30]
再次 , 實務中可以根據傷殘情況和護理依賴程度 , 綜合認定受害人可能存有的護理期限 。 [31]
最后 , 超過后續護理期限之后仍需護理的 , 可以再作主張;后續護理期限未屆滿 , 受害人即死亡或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 , 賠償義務人不可以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護理費 , 但是未支付完畢的護理費(分期支付的情形)可以不再支付 。
綜上 , 關于護理期限的適用可以參考下列規則:
1.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恢復應有的生活自理能力為止 , 未被評定為殘疾或護理依賴的 , 可以根據醫院的診療記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認定護理期限 。 醫院的診療記錄與鑒定意見書有差異的 , 在均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下 , 原則上以時間更長者作為護理期限 。 [32]
2.被評定為殘疾或有護理依賴的 , 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受害人存有合理的護理需求 , 但最長不超過20年 。
(四)護理人數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 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 , 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 。 實務中需注意兩個問題:第一 ,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需要二人護理 , 其在住院期間聘請護工護理 , 但同時主張了在同一護理期限的護工費和護理人員的護理費 , 應當注意遵循一人護理的原則 。 第二 , 如果證據僅顯示受害人在評定殘疾或護理依賴之后需要二人護理 , 那么需要注意根據護理需求判斷護理人數 , 若無相反的證據 , 因經過治療或傷情穩定 , 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 在評定殘疾或護理依賴之前也需要二人護理 。
(五)費用標準
依照上文所述 , 無論是由有收入的護理人員進行護理 , 亦或者是由無收入的護理人員進行護理或聘請護工進行護理 , 護理費的標準應當以受害人合理的護理需求和護理待遇為限制 。 另一方面 , 如果受害人在護理期限內有多種護理情形 , 亦應當以護理需求和護理待遇為基準 , 結合誤工損失、費用支出、護理期限等情況 , 在合理范圍內確定不同護理人員進行護理的費用 , 并且允許存在合理范圍的差異 。 [33]
綜上 , 關于費用標準的適用可以參考下列規則:
1.對于有收入的護理人員之護理費的證明 , 可以參考誤工費的證據 。 [34]
2.對于無收入的護理人員或聘請護工進行護理的護理費的證明 , 可以提交護理合同、護理憑證、護理費發票或收據等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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