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護費費的理解與適用 陪護費賠償標準160元( 四 )


(3)相較于作為受害人自身所失利益的誤工費 , 護理人員的收入并非受害人自身的利益損失 , 其為反射型的純粹經濟損失 , 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本即“相距較遠” , 應當受到合理限制 。 按前文所述 , 護理費可以視為恢復原狀的費用 , “受害人行使恢復原狀的花費請求權須滿足三個要件:可能性、經濟合理性及目的拘束性” 。 [16]若使護理人員的收入損失一律依照誤工費的規定予以計算 , 而不考慮護理需求所謂之合理性 , 似有加重賠償責任的可能 。
(4)如果按照有收入的護理人員的誤工費計算護理費 , 那么仍需要證明系該護理人員從事了護理事務并且因護理造成了收入損失 。 鑒于護理事務的私密性、延續性、暫時性等特點 , 以及護理人員不必然因護理而造成收入損失等因素 , 在審判實務之中完全按照誤工費的規定去計算護理費 , 不僅增加了舉證難度 , 甚至有礙于誠信訴訟 。 總而言之 , 對于“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的規定應當作限縮解釋 , 仍應限于護理需求的合理范圍 。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 , 《人損解釋(修正)》第8條還規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 ,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 ”從中可以看出 , 司法解釋并非采用“實際雇傭的護工的報酬”以計算護理費 , 而是參照當地護工和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的兩個標準 。 [17]
故此 , 無論護理人員收入或者護工報酬的多寡 , 均應當根據護理需求確定合理的護理費 , 但是考慮到護理的現實情況 , 應當允許在合理范圍內存在費用差異 。 具體而言 , 如果收入損失或護理報酬的數額與合理標準的數額相差不大 , 可對收入損失或護理報酬的數額對予以照準;如果數額差距明顯 , 應當以合理標準的數額為準據 。
4.護理費是用于恢復應有生活狀況之護理待遇的費用 , 可以解釋后續護理費的問題 。 《人損解釋(修正)》第8條允許后續護理費的可賠償性 , 即受害人可以請求支付未發生的護理費 。 如果將護理費理解為收入損失或護理報酬 , 那么無法直接解釋為何存在后續護理費 。 如果將護理費理解為受害人基于護理需求而應當享有的待遇 , 則無論前期護理費亦或者是后續護理費 , 均屬于受害人為恢復應有生活的原狀而應當享有的待遇 , 自然均屬于受害人可作請求賠償的范圍 。
正如在江蘇百銳特貿易有限公司訴張月紅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 , 法院指出:“護理費屬于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 , 更多體現為對受害人定殘后的損害救濟;護理期限則是根據受害人實際狀況對受害人需護理期間的法律推定 , 是法官基于法律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做出的綜合判斷 , 價值取向在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 受害人亦需承擔護理費可能不足的風險 。 ”[18]從中亦可看出 , 護理費應當以合理的護理需求為限 , 而非以真實的費用支出為限 。
5.護理待遇說可以實現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統一 。 《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工傷待遇內容包括生活護理費 , 其與護理費的功能和意義并無二致 , “工傷保險賠償中的生活護理費和侵權賠償中的護理費填補的是同一損害 , 性質與功能相同 。 ”[19]《工傷保險條例》將生活護理費視為工傷保險待遇之范圍 , 在認定上不考慮受害人損失、護理人員收入等因素 , 而是按照護理需求和客觀標準進行計算 。 為此 , 護理費亦可以理解為護理待遇的費用 , 并按照護理需求和客觀計算標準予以計算 。 雖然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所計算出的護理費數額并不相同 , 但此僅為具體算法的差異 , 并不足以影響二者在賠償性質之上的同一性 。
綜上所述 , 從護理需求的角度理解護理費 , 將之視為受害人得以恢復應有生活狀況之護理待遇的費用 , 體現“同樣損害需作同樣救濟”的原則 , 避免在實務中出現不符合事理的認定 , 且可以從需求的合理性方面把握護理費的適用條件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