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護費費的理解與適用 陪護費賠償標準160元( 三 )


(三)護理費的規范意義在于保障護理需求 , 其體現為受害人得以恢復應有生活狀況之護理待遇的費用
【陪護費費的理解與適用 陪護費賠償標準160元】具體理由闡述如下:
1.護理費的規范意義應當為保障受害人的護理需求 , 以使受害人應有的生活狀況不致發生減損 。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于填補所生之損害 , 故應回復者 , 并非‘原來狀況’而是‘應有狀況’” 。 [11]法治語境之下 , 有損害則有救濟 , 救濟方式在于恢復應有原狀或支付金錢賠償 。 “恢復原狀保護的是受害人的完整利益 , 也稱維持利益 。 金錢賠償保護的是受害人的價值利益 , 也稱金額利益” 。 [12]
對于人身損害而言 , 因人是目的而不可以直接對人身作經濟價值之評價 , 人身損害的救濟應當系恢復應有的生活狀況 , 而非賠償受害人的價值利益損失 。 但是 , 對人身損害采取直接恢復原狀的補償方式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 且對損害作出金錢賠償具有規范化的優勢 , “故此 ,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 , 大陸法系賦予了受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支付恢復原狀花費的請求權 , 即受害人有權向加害人請求給付恢復原狀的花費以代替恢復原狀 。 ”[13]受害人需享受護理待遇而恢復應有的生活狀況 , 因而護理費是為護理待遇所發生的費用 。
2.護理需求是受害人的自身需求或固有權益 , 不應當因為現實情況的差異而作區別對待 , 同樣損害需作同樣救濟 , 為此方有權利平等的意義 。 如果將護理費作此理解 , 則可以不考慮受害人有無真實護理、經濟能力高低、護工費用差異、親屬免費護理等現實因素 , 促成人身損害賠償的結果平等 。 更為重要的在于 , 因為護理費系護理待遇的費用 , 而收入損失和護理報酬僅為護理待遇的費用之具體兌現方式 , 所以護理費的費用類型包括收入損失和護理報酬 。
另外 , 若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經過治療而漸趨穩定 , 則護理需求亦會發生變化 , 自然可以通過確定相應的護理級別以對護理費作出調整 。 需要指出的是 , 該理解還可以解釋一個實務問題:受害人在鑒定之前按照一人護理計算護理費 , 之后被鑒定為二人護理 , 鑒于護理需求為固有權益 , 按照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 若無相反證據 , 受害人自始應按兩人護理計算護理費 。 [14]
3.護理費在形式上是得以恢復應有生活狀況之護理待遇的費用 , 該理解并不存在規則上的障礙 。 根據《人損解釋(修正)》 , 本文觀點的“致命問題”可能在于“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的規定 。
直觀而言 , 當由有收入的護理人員進行護理時 , 如果將護理費解釋為護理待遇的費用 , 那么護理待遇的費用則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予以確定 , 將不符合應當根據人身損害的護理需求予以確定的原則 。 但是 , 本文認為上述異議不足以構成“挑戰” ,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進行計算同樣需要限于合理的護理需求 , 具體理由如下:
(1)司法解釋使用的是“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而非“依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 即便受害人由有收入的護理人員進行護理 , 護理費的計算也并非必須完全按照誤工費的規定 。
(2)有觀點認為按照誤工費計算可以實現賠償的真實性 , 保障高收入受害人的利益 , 例如有人認為“這一規定對部分高收入的受害人而言 , 是不公平的 。 本解釋采取了差額賠償的原則 , 對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均予以賠償 , 體現了現代侵權賠償法的理念 , 與國際通行規定也是接軌的” 。 [15]然而 , 該觀點混淆了受害人的損失和護理人員的損失 , 即便其所述的受害人系指護理人員 , 卻也忽視了受害人的護理需求而只看重護理人員的損失 , 有悖于護理費的規范意義 。 除此之外 , 假使高收入者護理的護理費可以高于低收入者護理的護理費 , 系已直接用金錢對人之護理行為作出衡量 , 或將造成“由高收入者予以護理”而非“適宜護理者予以護理”的行為指引 , 同樣不符合護理費的規范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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