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護費費的理解與適用 陪護費賠償標準160元( 五 )


三、護理費的適用
(一)護理需求
受害人為恢復應有之生活自理能力而有護理需求 。 實務中 , 常常根據護理期限和護理依賴程度認定受害人具有護理需求 。 首先 , 如果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護理期限 , 意味著其具有護理需求 , [20]關于護理期限的證據 , 可以為住院證明、鑒定意見書等等 。 另外 , 如果沒有關于護理期限的明確證據 , 如果受害人具有住院的情形 , 鑒于住院期間一般需要他人進行護理 , 故住院期間亦可以視為護理期間 。 其次 , 如果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護理依賴 , 意味著其具有護理需求 。 [21]關于護理依賴的證據 , 可以為鑒定意見書等等 。 最后 , 雖然有身體傷殘或精神障礙會有護理需求 , 但是并不表示必須構成身體傷殘或精神障礙方有護理需求 , 對于護理需求的認定仍需結合受害人和案件的具體因素予以考慮 。
綜上 , 關于護理需求的適用可以參考下列規則:
1.有醫院的診療記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 可以證明受害人具有住院期、護理期限或護理依賴的 , 可以認定具有護理需求 。
2.有醫院的診療記錄、損傷情況證明等證據 , 可以證明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 , 可以認定具有護理需求 。
3.即便沒有上述證據 , 但是考慮到受害人的年齡、體質、損害等因素 , 可以結合個案情況判斷是否具有護理需求 。 例如 , 如果嬰幼兒或老人遭受輕微的交通事故 , 可以結合其年齡、體質等因素認定其具有護理需求 。 [22]
(二)護理級別
不同的人身損害具有不同的護理需求 , 其對應不同的護理級別 。 《人損解釋(修正)》明確規定:“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 ,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 ”
首先 , 《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將“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作為認定護理依賴程度的因素 , [23]司法認定之時亦可以將此作為參考 。 [24]其次 , 是否配殘疾輔助器具以及配置何種殘疾輔助器具 , 應當以受害人的必要需求為原則 , 并以“合理之普通適用型”為限 。 “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 , 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 , 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置” 。 [25]實務中 , 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證據形式多為醫院診療記錄、鑒定意見書等等 。 [26]再次 , 實務中有既請求支付護理費又請求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情況 , 責任人往往抗辯稱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均用于滿足護理需求 , 故屬于重復賠償 。 為此 , 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護理級別作為判斷基準:如果受害人的護理級別不會因為同時享有護理待遇和殘疾輔助器具而有所降低 , 則均應當對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作出認定;如果護理級別因此降低 , 則需對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作擇一認定 。 至于具體的判斷方法 , 可以運用證據規則 , 例如函詢鑒定機構、鑒定人出庭等等 。
最后 ,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 , 定殘前的護理需求亦對應有護理級別 。 依照鑒定技術規范 , 護理依賴程度系軀體傷殘或精神障礙者需要他人護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 。 為此 , 護理依賴程度為軀體傷殘或精神障礙之后的概念 , 并不指向軀體傷殘或精神障礙之前 。 但是 , 護理依賴程度為法醫學鑒定的概念 , 不能完全決定司法認定 。 [27]例如 , 受害人因損害而成為植物人 , 其在定殘后被鑒定為完全護理依賴 , 按照舉輕以明重的法理 , 那么意味著定殘前亦應當為完全護理依賴 。 不過 , 如果對定殘前的護理需求所對應的護理級別有異議 , 認為不應當采用相對應的賠償標準 , 由于涉及到責任范圍的抗辯 , 那么應當由賠償義務人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
綜上 , 關于護理級別的適用可以參考下列規則:
1.對定殘前的護理級別存有異議 , 實質系對護理費標準存有異議 , 應當由賠償義務人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 再由法院基于合理的護理需求等因素作出認定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