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六 )


7、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
8、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檢查管理 , 保障公眾餐飲安全 , 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 , 制定本管理制度 。
1、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活動 ,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 保證食品安全 , 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 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 接受社會監督 , 承擔主體責任 。
2、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 配備專職或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 對餐飲服務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 , 落實責任到人 , 嚴格落實監督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
3、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 , 組織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 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飲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 , 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4、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 , 出去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結合的形式 , 實行層層監管 , 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
5、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 , 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 , 發現問題 , 及時告知改進 , 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
6、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檢查指導 , 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 , 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
7、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環節進行全面現場檢查 , 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 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 , 做好檢查記錄 。
8、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 , 按本單位有關規定處理 。
9、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歸檔備查 。
四、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 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凡進入本公司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 , 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 , 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 , 索取相關票證 。應當檢驗檢疫的 , 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
第三條、經營進口包裝食品的 , 本公司應在食品包裝上注明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準方式: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 , 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 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 , 本公司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 , 未經檢驗檢疫的. , 不得上市銷售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 , 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 , 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 應及時予以處理 , 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 , 應立即停止銷售 , 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 , 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
第七條、本公司的經營者在進貨時 , 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 , 應拒絕進貨 。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 , 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五、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為保證食品安全 , 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 , 制定本制度 。
1、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 , 保持清潔 , 設置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 ,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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