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二 )



主要內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自檢或根據有關部門的通報 , 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 應采取如下措施 。
一、立即停止經營 , 下架單獨存放 。
二、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 。
三、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
四、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五、按照工商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 。
明確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體操作人員及制度落實人員 。
八、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制度
主要內容:
成立機構、組成人員 , 明確各自責任;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 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如何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 及時向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在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
九、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主要內容:
(一)堅決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 , 承擔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 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做到誠實守信 , 依法經營 。
(二)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質量、計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 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個環節 , 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 。
(三)嚴把食品市場準入關和食品進貨渠道 , 按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購銷臺帳、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杜絕假冒偽劣食品、不合格食品進入本店 , 杜絕以次充好、缺斤少兩 , 杜絕價格欺詐 , 不發布虛假廣告、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 。
(四)保證銷售食品的質量 , 不銷售《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禁止銷售的食品及失效、變質的食品 。
(五)保證銷售的食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
(六)不偽造食品產地 , 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
(七)不銷售摻雜、摻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 不欺詐消費者 。
(八)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 , 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
(九)本制度采用在店內顯著位置張貼等承諾方式向社會公示 , 便于社會監督 。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2
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 , 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 , 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經營基本條件與要求
一、食品經營范圍與證照要求:
(一)本單位銷售的食品為
(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 并以“x”號結束);
(二)本單位保證僅在食品流通許可部門核準的許可范圍及第一條所列的食品范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 若本單位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 , 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時 , 將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 , 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 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 , 將依法辦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 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 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 , 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總結、推廣經驗 , 批評和獎勵 , 制止違法行為 。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
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一、采購食品 , 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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