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七 )


2、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 。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 , 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
3、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 , 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 , 并定期檢查 , 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 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
4、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 , 設可正確指示溫度的溫度計 , 定期除霜(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 , 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 符合相應的溫度范圍要求 。
5、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 , 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
6、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 , 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為了加強本單位食品等產品安全管理 , 規范不合格產品退出市場管理 , 樹立本單位誠信、負責的形象 , 加強與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 , 保障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 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 , 所謂食品召回 , 是指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 , 可能對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 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 , 并已經進入流通、消費領域 , 為避免不合格產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 , 本單位及時將缺陷產品從流通、消費領域收回 , 予以處理或者銷毀 , 并承擔相關費用的制度 。
下列食品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隱患 , 可能對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產品;
(二)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 或依法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的產品;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質日期的產品;
(四)摻雜、摻假 ,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偷工減料 ,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等違法產品;
(五)與監督管理部門抽檢核定質量不合格產品同批次的產品;
(六)被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本單位認為需要召回的產品 。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召回的產品 。
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 , 或接到食品企業通知的 , 應立即啟動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 。
產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驟:
(一)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
(二)立即通知消費者停止使用;
(三)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 信息公布應能夠覆蓋銷售范圍;
(五)為消費者辦理退貨退款手續 , 召回不合格產品;
(六)召回的食品按規定銷毀或無害化處理 。
產品召回應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 產品召回情況應及時、完整、真實地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
不合格食品退貨和召回的費用 , 按照《供貨合同》的有關約定辦理 , 或者由供應商和銷售商協商 , 原則上由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責的單位承擔 。實施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應當定點存放 , 存放場所應當有明顯標志 , 召回食品的批號和數量必須準確記錄 。食品召回后 , 應當對該食品質量不合格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整改 。
本單位的所有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制度 , 對違反本制度的一律從嚴追究其責任 。
七、臨近保持期食品管理制度
1、根據食品保質期的不同 , 參考行業慣例 , 界定食品臨近保質期為: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 下同) , 臨近保質期為45天;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 臨近保質期為30天;保質期在90天又紅又專上不足半年的 , 臨近保質期為20天;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 , 臨近保質期為10天;保質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 , 臨近保質期為2天;保質期在10天以下的 , 臨近保質期為1天 。
2、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管理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退貨、銷毀等工作 , 并負責培訓員工有關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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