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管理辦法 集體企業改制是什么( 五 )


但是 ,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 他們只能就他們出資范圍之內享有權利 。至于當時沒有把集體登記為股東 , 是因為他們一方面認為企業是自己經營起來的 , 另一方面當時沒有嚴格地進行清查核資、產權界定 , 他們沒有故意地把集體的企業所有權分掉 , 并占為己有 。因此 , 這里面不存在非法占有集體的企業所有權的問題 。通過這一場改制 , 集體反而開始有了收益 。
當然 , 一審判決出乎意料地來個“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就算你是合法享有股權 , 那依然是掩蓋你非法占有企業財產的目的 。筆者認為 , 這種一刀切的論斷顯然是不成立的 ?!耙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并不是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 你要先去證明犯罪成立 , 最后或許能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來總結一下 , 而不能一上來就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再得出犯罪的結論 。
還有的思路是喜歡比較經濟利益的大小 , 你看企業改制時值五六百萬 , 改制后每年才給集體2萬元 , 這不是在羞辱集體嗎?也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但是 , 看看企業成立以來從來沒有給過集體一分錢 , 協商費用時 , 從5萬到3萬 , 再到2萬 , 都是自愿協商的 , 公檢法不應替代集體去作出公平或不公平的判斷 。而且 , 集體和企業在以后是可以繼續協商增加費用的 。
在上述三種情形中 , 企業對財物的所有權 , 沒有被侵犯 。在這種情況下 , 即使在第二種情況 , 社會危害性也要比直接侵占企業具體財物的行為要小 , 因為 , 當財物還在企業上 , 在恢復集體對企業的股權后 , 至少企業本身是不存在損失的 。必須要區分清楚各種不同的權利、權利主體和法律關系 。直接說集體企業財產被侵占 , 并不準確 , 其實是混淆了集體的企業所有權和企業獨立的財產所有權 。公訴機關應著重提供證據證明集體因此喪失了企業所有權的具體內容 , 如體現為分紅的權利 , 尤其在產權存在糾紛的情況下 , 更加不應輕易地說集體的企業所有權被侵占了 , 應通過民事、行政方式解決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