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管理辦法 集體企業改制是什么( 三 )


回到前面所提的集體企業所有權 , 如果我們固守集體企業的東西都是集體所有的 , 否定集體企業對其財產的所有權 , 那么 , 這個企業就沒有獨立的意志 。這就是為什么曾經出現創辦者對企業指手畫腳 , 干擾了企業的正常運營 。政策文件提到集體企業要改制 , “政企分開” , 就是為了明晰產權 , 更好地尊重企業的獨立性 , 其實最重要的是尊重企業財產的獨立性 。這與土地管理制度較為類似 。
同理 , 集體享有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 , 這個“集體”也是抽象的集合性概念 。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企業財產” , 是否是指具體的財產呢?比如 , 集體企業名義下有車輛 , 有銀行存款 , 有房屋 , 這些都是集體所有 , 但是 , 為什么不登記在集體名下呢?我們一般會說 , 這些車輛、錢、房屋 , 是企業的 。如果說這些東西是集體的 , 某一天 , 村委會主任能不能到企業說 , 這輛車是集體資產 , 現在我以村委會的名義 , 拿來做公務用車?顯然 , 這必然會損害企業的發展 , 企業又拿什么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呢?
一個土地集體所有權之下 , 可以分成若干個土地承包經營權 。同理 , 從集體與集體企業的關系來說 , 集體對集體企業也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 不能因為企業上有多個財產 , 就導致集體對集體企業的多個所有權了 。換言之 , 集體企業所有權 , 不能單指企業上某個具體的物 , 而是集體企業所有物的集合性權利 。從2007年的《物權法》第五十九條提到的“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也可以看出 , 這里的“所有權”不可能單指企業上的特定物品 , 具體物品的所有權變動 , 不會導致企業所有權變更 。產權界定的基本原則是“誰投資、誰所有” , 這里的“所有” , 也不是針對企業具體財產的所有權 。
筆者認為 , 用“企業所有權”的概念比企業財產權更加精確 , 能夠明確這種企業財產集體所有是針對整個企業來說的 , 但 , 物權法在這里使用“所有權” , 其實很容易混淆集體對集體企業的所有以及企業對具體財產的所有 。這些文件所使用的“集體所有” , 仍然脫離不了“所有制”的桎梏 , 不強調一個“所有” , 感覺這個企業就不歸集體了 。但是 , 土地制度改革都能很好地區別所有權與用益物權 , 為何對集體企業的認識就跟不上步伐呢?
1996年的《鄉鎮企業法》第十條所概括的集體的企業財產權、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或許描述得更加清晰 。這里的財產權 , 范圍更大 , 包括企業的所有權利的集合 , 可以是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 , 強調企業財產整體性權利的歸屬 , 雖然類似于公司法上的股權 , 但不能等同于股權 。
集體對企業的所有權 , 最直接地體現在工商登記上 , 起到宣示企業屬于集體所有的效果 。但是 , 當企業某個物品被侵占了 , 公訴機關是把企業當做受害單位 , 而不會把集體作為受害單位 。換言之 , 保護了企業對財產的所有權 , 也就間接地保護了集體對企業的所有權 。
如果說集體的企業所有權或者企業財產權這些概念仍然過于模糊的話 , 那么 , 我們只要知道 , 這是不同于具體物所有權的權利 。更具體地 , 它體現為重大事項決定權以及分紅權 , 其實可以看出 , 這種權利很類似于股權了 , 兩項權利決定規定是:
【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管理辦法 集體企業改制是什么】《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有者依法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經理)人選或者選聘方式 , 依法決定企業稅后利潤在其與企業之間的具體分配比例 , 有權作出關于企業分立、合并、遷移、停業、終止、申請破產等決議 。企業所有者應當為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提供服務 , 并尊重企業的自主權 ?!?br />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稅后利潤交給企業所有者的部分 , 主要用于扶持農業基本建設、農業技術服務、農村公益事業、企業更新改造或者發展新企業 ?!?/p>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