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 標準化管理辦法

標準化管理辦法(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公布根據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 , 提高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的標準化水平 , 促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 , 推動高質量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實施、創新和監督管理 。
本辦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 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三條標準化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調推進的原則 。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采取措施實施標準化戰略 , 發展標準化事業 。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 , 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發展規劃 , 組織制定本省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組織制定省、地方標準 , 負責省、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編號、出版和備案;
(三)指導和監督標準的制定和有關行政部門組織標準的實施;
(4)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5)加強標準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六)開展標準化宣傳工作 , 推動參與國家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前款規定 , 按照法定職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 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標準化研究 , 提出標準化要求 , 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計劃 , 促進標準化工作與本部門、本行業業務工作的融合發展;
(二)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申報、起草和征求意見;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和其他部門、行業標準的制定;
(四)組織本部門、本行業標準的宣傳和實施 , 并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參照前款規定 , 按照法定職責分工 , 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 , 統籌協調全省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 , 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的重大問題 。
第二章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制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 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提高產品質量 , 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和市場自主制定相協調發展的標準體系 。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標準化工作實際和產業技術優勢 , 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國家標準的建議 。
第十條為適應當地自然條件、風俗習慣和其他特殊技術要求 ,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的地方標準 。
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 , 制定省級和地方標準 。當省級標準不能滿足需求時 , 可以制定市級標準 。
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標準 。
禁止制定產品質量和檢驗方法等地方標準 。 , 并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和服務自由流通、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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