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管理辦法 集體企業改制是什么( 四 )


五、集體的企業所有權如何被侵占?
在集體企業改制中 , 如何認定侵占財產 ,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故意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方式隱匿公司、企業財產 , 轉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業所有 ,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 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ぁぁさ谝豢钜幎ㄒ酝獾娜藛T實施該款行為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 , 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人員與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共同實施該款行為的 , 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采取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方式故意隱匿公司、企業財產的 , 一般不應當認定為貪污;造成國家資產重大損失 , 依法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 , 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 ?!?br /> 其實 , 上述規定并沒有新意 , 仍然是針對具體的財物而言 。如果行為人把企業所有具體的東西都轉走 , 那侵害對象還是企業 。這時候 , 盡管企業背后的集體利益受損了 , 但我們不會直接把集體作為職務侵占罪的侵害對象 。
回到筆者開頭提到的案例 , 集體企業改制成私人持股的公司 , 先做第一種假設 , 企業員工偷偷地去把企業改制成公司 , 直接以企業改制時的凈資產為根據確定注冊資本 , 并在幾個員工之間分配了股權 , 集體該享受什么權利 , 還是什么權利 , 這是侵占行為嗎?筆者認為 , 不能定侵占財產類犯罪 , 盡管他們改制成公司 , 但集體沒有因此受損 。這時候 , 如果集體很在意工商登記 , 去變更回來就行了 , 不能說成行為人把集體企業改成私人公司 , 因此侵占了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以及集體的企業所有權 。
在此還需要說明的一點 , 集體行使權利 , 不以工商登記為必要 。工商登記不一致 , 只不過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
如《民法典》第六十五條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 ,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br />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 , 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r />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也規定:“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與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 , 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 ?!奔词辜w把整個企業承包給別人 , 所有權仍然保持不變 。
第二種假設是 , 在第一種假設的基礎上 , 把集體的企業所有權在員工之間進行分配 , 集體完全被排除出公司了 , 企業完全變成私人控制的公司 , 該怎么定性呢?員工非法占有集體的股權 , 這時候 , 集體去工商局把股東信息變更回來 , 那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 道理如上 , 工商登記并不起到決定性作用 。
我國并沒有“侵占企業”這種說法 , 只能是侵占具體的財物 , 要么是侵占股權/企業所有權 , 要么是侵占企業上的財物 。在這里 , 企業所有權是一種財產權 , 轉化為股權后 , 本應由集體享有 , 但是 , 員工具有非法占有集體的企業所有權的行為 , 不一定定職務侵占罪 , 如果利用了集體的職務之便 , 那可以定職務侵占罪 , 這時候的被害單位是集體 , 而不是公司 , 客體是集體的企業所有權 , 而不是企業的財產 , 如果沒有利用這一便利 , 那可能是盜竊罪或詐騙罪 。
第三種就是本文開頭的案例 , 員工是重新出資 , 按照新出資確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和股東及其股權比例 , 同時 , 他們開始每年給集體固定的費用 , 集體終于從十幾年沒有分紅到零的突破 。他們雖然重新出資 , 但通過控制公司 , 從而使用了企業原有資產 , 實際上他們的股權價值要大于另行設立公司的股權 。這可能是被認為他們非法占有全部集體資產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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