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生豬屠宰和檢疫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一)項修改為:“生豬貨主在定點屠宰場點外私宰上市生豬的,責令停止私宰行為,并可處以貨值20%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二)項修改為:“未經批準私設屠宰場點經營屠宰生豬的,取締屠宰場點,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二、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項修改為:“屠宰場點收購、代宰的生豬未經產地農牧部門的畜禽防疫機構或其委托單位檢疫的,責令停止收購和代宰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項修改為:“屠宰場點屠宰生豬不按檢驗規程進行宰前檢疫、宰后檢驗,宰后不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屠宰后的胴體,內臟不符合規定獸醫衛生標準,胴體存放、運載不按規定執行,使肉品嚴重污染的,責令限期改進,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超過限期仍無改進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項修改為“上市的豬肉品無檢疫證明或檢疫證明不符合規定的,除強制補檢外,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經補檢不合格的肉品須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費用由貨主承擔 。”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山西省生豬屠宰和檢疫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在《山西政報》上重新發布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生豬屠宰和檢疫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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