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管理辦法 集體企業改制是什么( 二 )


按上述規定 , 甲村辦的集體企業的財產屬于甲村全體村民集體所有 , 所有權是由村委會(因甲村沒有成立經濟聯合合作社)代為行使 。
但是 , 《民法通則》《物權法》明確規定 , 企業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 。企業法人正是因為有獨立的財產權 , 才能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帶來的問題是 , 財產明明是由企業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 財產怎么變成集體所有了?二者不會沖突嗎?比如 , 有的集體企業名下的房產 , 明明是登記在企業名下 , 屬于企業所有 , 再說房產屬于集體所有 , 總覺得很奇怪 。
要看到 , 集體所有制企業體現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 企業財產的集體所有 , 似乎優先于企業的財產所有 , 不然在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規定中 , 連企業對財產享有所有權都沒有提到 。
1996年的《鄉鎮企業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 , 其企業財產權屬于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 , 其企業財產權按照出資份額屬于投資者所有 。農民合伙或者單獨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 , 其企業財產權屬于投資者所有 。第十一條規定:“鄉鎮企業依法實行獨立核算 , 自主經營 , 自負盈虧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 , 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br /> 在這個規定中 , 集體享有企業財產權 , 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 , 這里的“財產權”指的是什么 , “企業財產權”與“法人財產權”有什么區別 , 并不明確 。
要理解這些概念 , 或許還得從當時法律制定的背景理解 , 尤其在國有企業當中 ,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這么一對概念較為常見 , 即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 , 企業對財產享有經營權 。但正式的法律規定中是沒有這樣明確描述的 。筆者理解這更多地是經濟學的概念 。在法律上 , 一旦企業成為正式的法人主體 , 必然要對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 , 難免與集體所有權產生沖突 。法學界就提出“雙重所有權”這樣的觀點 , 以緩解這種沖突 。
四、從土地管理制度理解集體企業所有權的性質
在我國 , 土地實行公有制 , 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 , 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法律另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 ?!?br /> 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城市的土地 , 屬于國家所有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 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 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br /> 我們會發現 , “全民所有”“集體所有”中的“全民”“集體”是抽象的 , 就好像領導人口中經常提到的“人民”一樣 , 是個集合性概念 , 不是指具體的某個人或幾個人 。所以 , 在行使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時 , 就會找一個具體的代理機構來代為行使 。國務院代為行使國家所有權 , 集體經濟組織代行集體所有權 。
我們知道 , 1978年 , 安徽鳳陽小崗村村民“包產到戶”后 , 中國在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之上 , 另設對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 在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權之上 , 則存在建設用地使用權 , 這幾種權利是用益物權 , 是物權的種類 , 并不否定土地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 , 并不因此就說土地私有化了 。
土地的法律關系 , 至少在物權法律中 , 是較為清晰的 , 從中可以看到 , 我們平時更多接觸到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 土地的所有權已經隱藏在后面了 。沒有特殊情況下 , 國家、集體并不會動不動就以所有權來自居 , 來否定用益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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