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 標準化管理辦法( 二 )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 , 在一定專業范圍內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承擔省、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 。未組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 , 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工作 。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成員應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的代表性 。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發布項目指南 , 并公開征求對省、地方標準項目的建議 。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對省、地方標準的制定提出建議 。建議書應說明省、地方標準項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并按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材料 。
【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 標準化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議書進行研究協調后 , 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需要 , 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和地方標準項目進行論證和評估 , 制定省和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 并向社會公布 。項目計劃應當載明項目名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
第十三條起草單位應當對省、地方標準項目進行調查、分析、試驗和論證 , 形成省、地方標準草案 , 征求有關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教育科研機構等的意見 。 , 并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期一般不少于30天 。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各方意見對省、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 并提交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技術評審 。專家評審組的人數應為七人以上的單數 , 重點評審省級和地方標準的下列項目: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 是否屬于省、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
(二)技術要求是否不低于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 并與相關標準相協調;
(3)是否妥善處理不同意見;
(四)其他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事項 。
專家組評審時采取投票表決的形式 , 超過四分之三成員的同意視為認可 。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技術審查意見 , 對省級地方標準進行修改完善 , 形成省級地方標準報批稿 , 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省級地方標準報批稿等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
省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編號規則統一編號 ,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和備案 。
第十六條省、地方標準應當定期復審 , 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及時審查: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和地方標準涉及重大變更的;
(3)關鍵技術和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4)其他應當及時審查的情形 。
地方標準需要復審的 ,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繼續有效、修改或者廢止的復審建議 , 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 , 向社會公布 。省標準需要修訂的 , 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地方標準制定程序實施 。
該省地方標準實施滿20年 , 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督促 ,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仍未修訂的 , 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告廢止 。
第十七條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組織 。鼓勵與相關市場主體協調 , 共同制定滿足市場需求的團體標準 , 由本團體成員采用或根據本團體章程由社會自愿采用 。
制定團體標準時 , 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的原則 , 確保所有參與者都能獲得相關信息 , 反映所有參與者的共同需求 , 組織開展標準相關事項的調查、分析、實驗和論證 。
制定團體標準時應妥善處理專利信息公開、權利歸屬、收益分配等問題 。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企業標準 , 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 作為組織生產、銷售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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