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 標準化管理辦法( 三 )


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 提高市場競爭力 。
第十九條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 實施效果好 , 符合地方標準要求的 , 可以轉化為地方標準 。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 ,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其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技術審查、編號、出版和復審 , 由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設區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本市地方標準應當自批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 并統一報送備案 。
第三章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 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
第二十二條鼓勵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使用推薦性標準 。
在下列情況下 , 推薦標準可作為質量判斷的依據:
(1)按合同約定采用;
(二)企業明確采納;
(三)沒有強制性標準 , 且企業未申報執行其他標準或做出質量承諾的 。
第二十三條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申報和監督制度 。企業應披露其實施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有企業標準時 , 還應當披露產品和服務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 。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 其生產的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企業開放標準的技術要求 。
企業執行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的功能、性能指標高于推薦性標準的技術要求的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信息中予以公布 。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和保障措施 , 支持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 , 推動全社會以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參與標準化活動 。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 , 應當積極引用標準 , 運用標準實施宏觀調控、產業促進、行業管理、市場準入和質量監督 。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標準化工作信息化建設 , 不斷優化省和地方標準制定流程 ,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 , 提供便捷的標準化公共服務 。
第二十七條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標準體系研究和比較分析 , 為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提供服務 。
第四章標準創新
第二十八條堅持標準推動創新發展、標準引領時代進步的理念 , 按照技術創新、專利創新、專利標準化、標準國際化的要求 , 建立技術創新、專利保護、標準推廣的支撐機制 。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服務和保障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開展自主技術創新研究開發 , 依法通過申請專利保護創新技術和成果 。
第三十條支持企業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納入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推動專利與標準相結合 , 在標準中合理采用新技術 , 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水平標準體系 , 促進創新技術向高標準產品和服務轉化 , 實現技術創新、標準研究和產業協調發展 。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 推動國際標準化技術機構落戶河南 。
支持企業、社會組織、教育、科研機構和專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和國際標準的制定 。
協會、商會、學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企業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 , 聯合聯合國以外的有關組織和企業共同制定先進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
第三十二條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創新獎勵制度 ,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 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標準創新成果納入科學技術獎勵范圍 。
第三十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專業人才培養納入人才發展規劃 。鼓勵高等學校開設標準化專業課程 , 制定研究生培養計劃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標準化機構和企業建立標準化人才培訓基地 , 培養企業標準化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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