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老年人青睞的儲蓄國債 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國債資金管理辦法(深受老年人青睞的儲蓄國債)
繼征求意見稿后,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監管細則正式出爐 。1月26日,央行發布消息稱,為加強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央行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掇k法》共五章、三十二條,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并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
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
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我國儲蓄國債的首個品種,在個人投資理財市場尤受中老年投資者歡迎 。不過,由于制度建設比較滯后,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仍不夠規范,在具體辦理發行和兌付業務過程中,也容易出現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此次《辦法》,正是作為有效制度保障,為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而生 。
北京商報采訪人員注意到,《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 。具體看,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為個人,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發行起點100元面值起,以100元的整數倍發行;儲蓄國債(憑證式)為記名國債,記名方式采用實名制;自投資者購買之日開始計息,不計復利,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逾期不加計利息 。
同時,《辦法》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并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具體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
其中針對投資者,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其持有的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到期還本付息,代辦人除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
另對承銷團成員提出在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并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后,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續費,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
銀行業資深觀察人士蘇筱芮表示,本次《辦法》主要涉及的對象有二,一是投資者,二是承銷團成員,《辦法》的出臺能夠健全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相關管理制度,既能夠為承銷團成員在處理儲蓄國債(憑證式)相關業務的流程中提供參照,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
在蘇筱芮看來,投資人需要重點關注計息方式,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此外,記名方式采用實名制能夠有效明晰儲蓄國債的所有權歸屬 。
投資規則更加規范透明
除了業務管理,在發行兌付環節,《辦法》也進行了一系列規范 。
其中提到,投資者在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認購、到期還本付息、提前兌取、開立財產證明、質押貸款、約定轉存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當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準確記錄儲蓄國債(憑證式)變動情況,辦理完上述業務后,可以為投資者提供電子渠道查詢業務辦理結果,也可以根據投資者需要提供紙質業務單據確認業務辦理結果 。
同時,承銷團成員在非工作日期間應當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認購、到期還本付息和提前兌取業務 。
《辦法》還強調,承銷團成員不得占壓、挪用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兌付款項,必須確保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正常兌付 。不得違規提前預約銷售,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不含郵政代辦機構)代理銷售,不得違規向特定用戶提前銷售,不得利用國債名義攬儲,不得與其他銀行產品“捆綁”銷售 。
在多位分析人士看來,加快健全儲蓄國債相關制度,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未來儲蓄國債(憑證式)投資規則更加規范透明,收益可預期性增強,便于投資者決策 。
正如蘇筱芮分析稱,與此前相關監管要求對比看,此次《辦法》填補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相關管理制度空白,有利于厘清各方權責,同時也貫徹了2020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的文件精神,能夠以制度形式解決儲蓄國債(憑證式)相關投資者保護的適應性問題 。
“后續,預計承銷團成員將依規明確內部分工與崗位職責,逐步完善機構風險防范機制,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碧K筱芮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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