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范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二 )


4.因公外出或經主管同意請假,或提前直接在市內請示者除外 。
第十五條:員工遲到、早退、曠工處理規定
1.員工每次遲到或早退將被罰款10-50元 。
2.曠工半天的員工扣半天工資,曠工的扣一天工資 。一月累計曠工三天,扣一周工資 。
3.連續曠工四個工作日、一個月曠工七個工作日或者一年曠工十五個工作日的,不予經濟補償或者其他補償 。
4.前款所稱工作日,是指公司為公司全體員工安排的不休息的工作日,可以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 。

人事管理制度范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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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條:按照兼顧企業維持發展和員工生活穩定逐步改善的原則,公司將多勞多得、多勞多得、多勞多得,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
第十七條:職工的基本待遇是工資福利 。根據職責不同,有一定的獎金或相關津貼 。
第十八條:每月工資于次月10日前發放 。公司出現資金困難時,可以通過提前通知員工的方式延長工資支付時間,但最長延長時間不超過10天 。本條所指的延長工資支付時間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法》 。
第十九條:新入職員工自注冊之日起發放工資,離職員工自離職之日起停薪留職,按日計算 。
第二十條:公司不鼓勵行政部門員工加班 。如果員工自愿加班或沒有完成工作,公司不會支付額外的加班費 。
第二十一條:公司對管理崗位實行等級工資制的,等級基準按車間全體員工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公司統一安排休息,工作日不計算在內 。
第五章上班
第二十二條:員工每年允許有五天帶薪事假,經總經理批準,可以享受,不影響工作 。當年休假不足五日的,不得移至下一年度 。未經批準,不得強制休假 。
第二十三條:員工請病假或產假超過十天的,公司只在休假期間支付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標準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
第二十四條:除帶薪休假外的員工事假為無薪,員工一年累計事假不超過十五天 。
第二十五條:員工一天以內(含一天)的事假,由主管批準,超過一天的事假,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科長以上干部的休假由總經理批準 。
第二十六條:請假者應先從人事部門領取請假條并填寫 。批準后,他們應該向人事部門登記 。假期結束后,他們應該在人事部注銷,以便于工資核算 。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視為曠工 。
第六章商務旅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為員工安排出差,派遣員工無特殊原因服從安排 。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行時,應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交通工作,合理減少出行費用 。
第二十九條:公司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出差員工的費用和交通費,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補貼 。具體標準由公司管理層每年制定 。
第三十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及時向主管報告,并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一條:為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和潛在智力,使公司人力資源滿足公司日益快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辦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 。如有特殊原因,按相關休假制度執行 。
第三十二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后,必須接受公司概況和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 。培訓時間不少于10個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 。新員工的培訓由公司根據用工情況安排,在新員工入職前三個月內進行 。考試不合格者不予保留 。
第三十三條:轉崗前,員工必須經過崗前專業培訓后才能轉崗,直至達到崗位要求 。特殊情況下,經即將調入部門主管同意,可在適當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
第三十四條:對培訓成績突出的,除通報表揚外,可以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經培訓不合格的,可以重新培訓 。經過兩次培訓仍不合格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
第八章轉讓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調動員工的崗位、崗位或者工作場所,調動的員工不得拖延或者拒絕上崗 。
第三十六條:部門負責人在調動員工工作時,要充分考慮員工的個性、知識和能力,做到“人盡其才,才與崗相稱” 。
第九章員工辭職
第三十七條公司人力資源由公司長期培養,成本和費用高昂 。因此,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員工辭職或辭職規定 。
第三十八條員工提出辭職時,普通員工必須至少提前半個月向主管提出辭職請求,副主任以上干部、技術人員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主管、總經理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后,在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離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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