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 七 )


(九)辦理獲得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信息統計與發布;
(十)向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報送逾期未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錄,并協助進行查處工作;
(十一)處理有關認定工作的爭議問題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根據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和計劃,組織和督促本地區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適時申請認定并取得認定證書;
(二)對申請認定的生產企業提交的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
(三)向認定企業提供有關認定工作的咨詢服務;
(四)根據計劃,組織對本地區已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查處本地區假冒或者轉借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和逾期未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
(六)協調本地區內有關認定工作的問題 。第七條 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的職責是:
(一)提出本***用于認定的強制性標準建議及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
(二)編制本***產品認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培訓;
(三)負責本***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劃的實施;
(四)負責處理認定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標準的技術問題,并及時提出標準修訂或修改建議 。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條 根據機械工業部發布的認定產品目錄和產品認定實施細則,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一式三份(格式見附件)及企業質量保證能力說明和產品型號注冊證明材料,同時向認定辦公室繳納申請認定費用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工業主管部門按產品認定實施細則對申報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將全部資料及意見報送認定辦公室 。第十條 認定辦公室受理經初審合格的申請后,給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下達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研究所依據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劃,組織機械工業部管理的有關國家檢測中心或部檢測中心對申請認定的產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簽署意見,報送認定辦公室 。第十二條 認定辦公室對有關認定的全部資料進行復審,符合認定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報送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審批 。
6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之一條 為了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對外通報、編號、批準發布)、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堅持通用性原則,優先制定適用于跨領域跨***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的標準 。第五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 。第六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 。第七條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公開、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第八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有明確的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并能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 。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
縣級以上人民 ***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確有必要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項目提出部門,無需立項的應當說明理由 。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確有必要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項目提出部門,無需立項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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