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 四 )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和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仍可繼續申請獲得老證書及老標志 。
四、其他事項
1、已申請但尚未獲得老證書或已獲得老證書的《目錄》內產品,經申請人申請并由指定的認證機構確認符合條件后,可獲得新證書并使用新標志 。
2、上述獲取新證書和新標志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及新制度的收費標準支付 。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之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
第四條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
第五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
第二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和制度;批準、發布《目錄》 。
第七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擬定、調整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目錄》;
(三)制定和發布《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模式;
(五)制定和發布認證標志;
(六)規定認證證書的式樣和格式;
(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的名錄及其工作范圍;
(九)公布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錄;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于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十一)指導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申訴工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處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
第八條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定職責,對所轄地區《目錄》中產品實施監督;
(二)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第九條指定認證機構的職責: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圍內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三)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四)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工作;
(五)依法暫停、注銷和撤銷認證證書 。
第三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
第十條《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以下單一的認證模式或者若干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制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六)獲得認證的后續跟蹤檢查 。
產品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性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
具體的產品認證模式在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 。
第十一條《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對應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三)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種類和標準;
(四)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的確認要求(根據需要);
(七)檢測標準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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