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 三 )


(十三)指導處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 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定職責,對所轄地區《目錄》中產品實施監督;
(二)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指定認證機構的職責: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圍內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三)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四)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工作;
(五)依法暫停、注銷和撤銷認證證書 。第三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第十條 《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以下單一的認證模式或者若干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制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六)獲得認證的后續跟蹤檢查 。
產品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性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
具體的產品認證模式在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 《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對應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三)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種類和標準;
(四)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的確認要求(根據需要);
(七)檢測標準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八)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根據需要);
(九)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十)適用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的具體要求;
(十一)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二)型式試驗;
(三)工廠審查;
(四)抽樣檢測;
(五)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六)獲得認證后的監督 。
4強制性認證管理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之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實行新制度與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并組織實施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并組織實施的產品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老制度”)之間的過渡安排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實施和老制度的廢止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順利過渡并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
二、新、老制度適用產品的監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國內企業出廠、進口的《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新證書”),并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 。
2、自2003年5月1日起,經銷商、進口商不得再購進、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志的《目錄》內產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志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志(以下統稱“老證書”、“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 。
3、自2003年5月1日起,獲得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產品如果繼續使用印有老標志的外包裝,須加施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銷售 。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目錄》內的產品,可以憑老證書及老標志或新證書及新標志出廠、進口、銷售 。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產品此次不再列入《目錄》的,其原須獲得的老證書及老標志不再作為其出廠、進口、銷售的條件 。
三、認證申請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開始受理《目錄》內產品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申請,不再受理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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