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 八 )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可以由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提出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前,應當充分征求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調查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時,應當報送項目申報書和標準立項草案 。項目申報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要技術要求;
(三)國內相關強制性標準和配套推薦性標準制定情況;
(四)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情況;
(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進行處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依據;
(六)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錄;
(七)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情況;
(八)經費預算以及進度安排;
(九)需要申報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原則;
(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否與有關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協調銜接;
(三)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要求;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緊急情況下可以縮短征求意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關于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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