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 五 )


(八)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根據需要);
(九)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十)適用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的具體要求;
(十一)其他規定 。
第十二條《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二)型式試驗;
(三)工廠審查;
(四)抽樣檢測;
(五)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六)獲得認證后的監督 。
第十三條《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目錄》中產品認證申請 。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書、必要的技術文件和樣品;
(二)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三)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的,應當與受委托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托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托書、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
第十五條指定認證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的認證申請,根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等活動,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
指定認證機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日內,做出認證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
第十六條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中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并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 。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
(二)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廠(場)所;
(四)認證模式;
(五)認證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則;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七)發證機構 。
第十七條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 。),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準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
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要求使用認證標志 。
第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其頒發認證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廠(場)實施跟蹤檢查 。
第十九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一)《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變更,認證證書的持有人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四)認證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
第二十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使用認證證書:
(一)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二)認證證書的持有人違反《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的認證機構要求的;
(三)監督結果證明產品不符合《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
第二十一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一)在認證證書暫停使用的期限內,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采取糾正措施的;
(二)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因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和認證證書持有人對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證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投訴、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
第四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根據國家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范圍內實施《目錄》中產品認證、檢測和檢查工作;
(三)保證認證結果的準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定期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目錄》中產品認證信息;
(五)保守認證產品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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