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 六 )


(六)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認證機構 *** 認證受理權、認證決定權、檢測權和檢查權;
(七)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咨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八)不得擅自與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簽署雙邊或者多邊互認《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檢測和檢查結果的協議;
(九)不得依照前項所述協議頒發《目錄》中產品認證證書;
(十)配合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違反質量認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一)建立《目錄》中產品認證投訴、申訴制度,公正處理指定范圍內的《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爭議 。
第二十四條獲得《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二)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三)保證銷售、進口的《目錄》中產品為獲得認證的產品;
(四)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
(五)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六)不得 *** 、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
(七)接受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跟蹤檢查 。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 。
第二十六條《目錄》中的產品獲得認證證書、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七條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有關文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地質檢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的認證實施規則、認證標志等具體管理制度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5關于印發《機械工業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關于“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的規定,推動機械工業強制性標準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械工業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以下簡稱認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屬于機械工業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以下簡稱強制性標準)適用范圍內的機械工業產品,經按本辦法確認符合強制性標準,并由機械工業部頒發認定證書的活動 。
本辦法不適用于已實行安全認證和實施工業生產許可證的機械工業產品 。第三條 凡屬于認定范圍內的機械工業產品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取得認定證書 。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四條 機械工業部科技與質量監督司負責統一管理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認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編制認定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三)審批、發布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和分批實施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審批、發布認定產品實施細則;
(五)審批、頒發和撤銷認定證書;
(六)組織對逾期未取得認定證書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查處工作;
(七)協調處理認定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機械工業部設立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辦公室(設在機械工業部機械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一)提出認定工作年度計劃建議;
(二)確定用于認定的強制性標準,并提出開展認定的產品目錄方案;
(三)組織編制產品認定實施細則;
(四)制定開展認定工作的收費辦法,并負責認定工作費用的收取和管理;
(五)受理經初審合格的企業認定申請;
(六)組織認定產品的檢驗工作,下達認定產品檢驗工作計劃;
(七)辦理產品認定的復審、確認;
(八)辦理由機械工業部頒布的認定證書的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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