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三( 二 )


十六條第三款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處理 。在這個司法解釋里有三條適用一個標準結算 。工程經過竣工驗收以后不合格,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就不支付工程價款 。第三條這個原則適用于合同有效履行、合同有效解除以及合同無效 。體現了質量至高的原則 。
第十七條講的是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價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中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這條實際上有兩個意思,一個意思是欠付工程款應當支付利息 。第二個意思是支付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孳息 。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孳息,這在建設部的部門規章中有規定,在國外的法律里面也是這樣規定的 ?,F在正在修定的建筑法里面講,欠付工程款除了按銀行規定支付法定孳息之外,還應支付違約金,還應適用合同里面的索賠條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下面我介紹一下合同里面的索賠條款 。有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已經承擔了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施工合同里面約定的索賠條款就不再適用,不能并行適用,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施工合同里的索賠條款就是應當并行適用的 。一般來講違約金的性質是有懲罰和填充兩種職能,索賠條款只有補償性質沒有懲罰性質,只有填平的作用 。而且索賠的內容是以當事人請求為限,必須提出索賠申請 。法定孳息、違約金、索賠條款在施工合同里是并用的 。
第十八條是關于利息的起算時間 。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 。既然是法定孳息就應該跟著本金走,應當什么時候支付本金,就應當什么時候支付利息 。前面講過,工程價款本金的支付從常態來看是不確定的,是按照形象進度進行付款的 。第一句話的內容并不是司法解釋的重點,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句話,就是“當事人之間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這個是常態,因為是形象進度,大部分是不明確的 。“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視為”這個概念講的是一個法律真實,是理智的一個時間點,不是一個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第一項說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這體現了一個利益平衡原則,承包人把工程交給發包人了,發包人可能已經受益,或者有條件受益了,按照對等原則,再欠付工程款應當支付利息,以平衡利益 。第二項是說工程沒有交付,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前面已經講過,建筑行業拖欠工程款就兩個主要的手段,一個是發包人拖著不去驗收 。第二個是乙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后,甲方拖延不審價 。甲方拖延不審價的,為提供竣工結算文件之日開始起息 。第三項說的是工程未交付,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這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公權利,審判活動去結算,結算的數額填在生效的判決書的主文上,主文上確定的數就是工程價款的本金 。為什么不按判決的時間點起算利息,而要從當事人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呢?主要是考慮到工程施工案件的審判期間很長,審判期間的長短不是當事人能左右的,是由法院的審判活動決定的 。整個審理期間都不給利息,不符合國家保護農民工利益,制止拖欠工程款的政策,所以硬性地把時間點確定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
第十九條是關于工程量的爭議 。從規范整個建筑行業的角度出發,要求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對工程量要有簽證,如果對工程量有爭議,就以形成的簽證來確認工程量 。如果確實沒有簽證,但有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也是可以的 。簽證從證據的角度來講是屬于書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除了書證以外還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只認可書證,不認可其他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方面的理論,所以其他證據能夠確認實際工程量的,也是允許的 。這個條款之所以這樣表述,目的還是引導當事人要盡量采取簽證的方式來明確工程量,以規范整個建筑市場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講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竣工價款的,予以支持 。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主要有兩個手段,一是施工人竣工時拖著不驗收,再一個是施工人報工程結算文件的時候拖著不審價 。該條主要是針對第二種情況,就是拖著不審價的情況 。建設部2001年10月5日發布的《計價管理辦法》中的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結算文件后,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審價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工程報價 。第二款規定合同沒有約定審價期限的,審價期限視為28天 。28天來源于國際上通行的非的克文本,我個人認為非的克文本所適用的管理模式與國內的管理模式是完全不一樣的,不適宜在我國使用 。本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與建設部的規定差異在哪兒呢?差異在于第二十條規定,按照承包人報價,必須當事人在合同里有約定,也就是說加了一個前提 。加前提的依據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承包人報價,它是一個結算的單方意思表示,是要約或要約邀請,沒有發包人的承諾,不能形成合意 。只有承包人報價的單方意思表示,直接認可其報價,這不符合法理 。第二點考慮,從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來講,承包人報價現在都是虛高很多,虛高是正常心態,直接認可承包人報價不是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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