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罪要判幾年刑


個人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罪要判幾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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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成立的基本情況 。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 。包括:
(1)非法經營的時間、地點、組織機構 。
(2)是否取得經營資格 。包括:①未取得經營資格;②騙取有關審批部門獲得經營資格或不法手段拉攏、收買、脅迫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獲得經營資格;③獲得經營資格,但未按照批文內容,超范圍、超標準、超時間經營 。
(3)非法經營的模式(生產、銷售) 。
(4)非法經營的項目或種類(①專營專賣類:非法經營食鹽、煙草及制煙機械、出版物、國際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私設生豬屠宰場所、煙花爆竹等;②金融業務類:證券、期貨、保險、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外匯;③證明證件類: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
(5)非法經營數額(數量和金額)、非法獲利數額、利益分配情況及違法所得的去向(①消費、揮霍;②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 。
以生產的方式非法經營的,還包括:
(1)生產原料的數量、來源;
(2)生產過程(生產流程、人員分工負責);
(3)產品的去向或銷售對象 。
以銷售的方式非法經營的,還包括:
(1)銷售產品的數量、來源;
(2)銷售過程(銷售流程、人員分工情況);
(3)產品的去向或銷售對象 。
3、犯罪主觀情況 。包括:
(1)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謀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債務纏身、追逐享樂) 。
4、共同犯罪情況 。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 。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證人證言
1、非法經營單位人員、非法經營的產品購買人(單位)、其他知情人員證言 。包括:
(1)非法經營的時間、地點、組織機構;
(2)非法經營的模式、項目或種類;
(3);非法經營產品的銷售范圍、對象等;
(4)非法經營數額(數量和金額)、非法獲利數額、利益分配分配情況 。
2、相關行政單位(煙草、食鹽、證券、安監等行政部門)的書面證言 。包括:
(1)經營行為的許可情況、許可的期限和范圍;
(2)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發放情況 。
(三)物證、書證
1、物證 。包括:
(1)非法經營的產品、包裝等實物及照片;
(2)涉案的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3)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所得所購買的物品(含不動產)及照片;
(4)作案工具(生產設備、銷售工具、運輸工具、通訊工具、涉案資金的銀行卡等);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
2、書證 。
(1)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文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記錄)、往來傳真等;
(2)非法經營的產品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及單據、出庫單、運輸單據等;
(3)非法經營產品的宣傳手冊;
(4)涉案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及相關票據(發票、支票、匯票、本票);
(5)犯罪嫌疑人的賬本、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
(6)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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