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違約金的法律規定上限 違約行為分為哪幾種

閱讀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得以在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其他違約行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行使法定解除權 。
從上述條文可看出,通常需以一方當事人存在根本違約行為,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及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情況下,方可賦予守約當事人法定解除權 。若無法證明對方存在根本違約等情形,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
裁判要旨
當事人雖然存在瑕疵履行,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根本違約的,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若單方解除合同,致使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則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
案情簡介
一、2011年7月27日,原博斯騰公司、盈德公司簽訂《供用氣合同》,約定共同組建由博斯騰公司控股的“合資公司”,建設丁辛醇項目 。
二、2011年11月28日,永盛泰公司與盈德公司對原博斯騰公司進行增資擴股,增資后的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公司,即博斯騰公司 。
三、2012年1月10日,各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各方應嚴格履行相關協議,未經相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終止、解除,則構成違約 。
四、2013年4月9日,盈德公司向永盛泰公司、博斯騰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稱:決定解除《供用氣合同》《合資經營合同》《增資協議》,并退出博斯騰公司丁辛醇項目 。同年5月2日,永盛泰公司、博斯騰公司回函稱:盈德公司擅自單方退出項目、解除合同違反約定,構成違約 。之后,項目終止 。
五、2018年10月,博斯騰公司起訴請求判令盈德公司單方解除合同違約,要求賠償約定違約金 。盈德公司辯稱博斯騰公司構成根本違約 。
六、上海高院一審判決盈德公司構成違約,案涉《供用氣合同》于博斯騰公司的起訴狀送達盈德公司之日起解除,即2018年11月16日解除 。盈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七、最高法院二審認為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博斯騰公司存在根本違約情形,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案涉《供用氣合同》解除原因及解除時間的認定,圍繞上述爭議焦點,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博斯騰公司不構成根本違約 。盈德公司上訴博斯騰公司構成根本違約的各項理由:獲取丁辛醇專利技術及丁辛醇主裝置建設問題均未約定具體時限;設立煤氣化公司并非博斯騰公司的單方義務;關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事項,博斯騰公司僅負有協助義務 。最高法院認定,盈德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博斯騰公司的前述違約導致項目無法履行,不能得出博斯騰公司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 。
第二,盈德公司單方中止履行構成違約 。由于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博斯騰公司存在違約,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因此,盈德公司單方提出終止履行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致使博斯騰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
第三,合同解除時間為2018年11月16日 。盈德公司上訴主張關于案涉合同自博斯騰公司收到《工作聯系函》之日解除,最高法院不予認可,因本案為博斯騰公司提起訴訟,故認定一審起訴狀送達盈德公司之日即2018年11月16日案涉合同解除 。
實務經驗總結
第一,在實務中,應當注重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并信守約定,避免違約 。本案中,盈德公司簽訂《供用氣合同》后,未遵守合同約定,擅自單方解除合同,致使博斯騰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造成巨大損失 。盈德公司最終自食惡果,承擔了巨額的違約賠償金,得不償失 。
第二,項目較為復雜,周期較長,前后存在多份合同時,尤其應當注意后簽合同對在先合同的修改 。本案中,后簽訂的《補充協議》對《供用氣合同》中的若干條款進行了修改,較為重要的一條是即是關于博斯騰公司協助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證、施工許可證,但刪除了“如不能獲得相關手續,則盈德公司可不執行合同且不構成違約”的約定 。該條款的刪除對盈德公司的權益進行了限制,并最終導致盈德公司在證明博斯騰公司存在違約時舉證不能,承擔了不利后果 。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 。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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