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違約金的法律規定上限 違約行為分為哪幾種( 三 )


(三)關于博斯騰公司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問題 。2012年1月10日《補充協議》約定,將《供用氣合同》附件I第2.1條“用氣方應幫助供氣方獲得項目建設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如果不能獲得上述手續,則供氣方可不執行本合同且不構成違約”修改為“用氣方協助供氣方辦理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 。據此,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事項上,博斯騰公司僅負有協助義務 。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項目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系因博斯騰公司未履行協助義務所致,故其以此為由主張博斯騰公司違約,缺乏事實依據 。
(四)關于博斯騰公司未建設丁辛醇主裝置問題 。案涉《供用氣合同》及相關協議并未對博斯騰建成丁辛醇主裝置的時間作出約定,且盈德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博斯騰公司提出過丁辛醇主裝置的建成時間問題、博斯騰公司在丁辛醇主裝置的建設上存在遲延問題,其在訴訟中以博斯騰公司遲延履行丁辛醇主裝置建設為由,主張博斯騰公司違約,顯然不能成立 。
綜上,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博斯騰公司存在根本違約情形,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盈德公司向博斯騰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單方提出終止履行案涉《供用氣合同》,違反了2011年12月15日《補充協議》關于“未經相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出丁辛醇項目,也不得擅自解除《供用氣合同》《合資經營合同》《增資協議》”及2012年1月10日《補充協議》關于“永盛泰公司、博斯騰公司、盈德公司在合作期間應履行補充協議及各自簽訂的《供用氣合同》《合資經營合同》《增資協議》,未經相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解除”的約定,致使博斯騰公司訂立案涉《供用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因博斯騰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盈德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違約金,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博斯騰公司起訴狀送達盈德公司之日即2018年11月16日為案涉《供用氣合同》解除時間,并無不妥 。盈德公司關于案涉《供用氣合同》于博斯騰公司收到2013年4月9日《工作聯系函》之日解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
案件來源
山東博斯騰醇業有限公司與盈德投資(上海)有限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237號】
延伸閱讀
有關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
裁判規則一:合同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從義務,屬于履行義務有瑕疵,但不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權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漢東原毅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武漢國華禮品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1111號】中認為,關于國華禮品公司未辦理國華禮品城一期項目抵押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問題 。對該問題的主要爭議是對《國華禮品城二期項目合作協議》第2.4條如何理解 ?!秶A禮品城二期項目合作協議》第2.4條約定:“甲乙各方共同確認,乙方通過項目公司或乙方(含乙方關聯方,下同)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協議共管賬戶支付6億元……在上述6億元轉賬至共管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配合辦理:(1)甲方一提供書面保證擔保;(2)甲方二辦理100%股權質押登記手續;(3)甲方二出具國華禮品城項目地塊一期房屋建筑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順位抵押的書面承諾 。自甲方配合完成上述所有擔保和書面擔保承諾之日起,共管賬戶解除共管 。在合作標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完畢且抵押給乙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乙各方共同配合辦理:(1)解除甲方二100%股權質押;(2)解除甲方一不可撤銷連帶保證擔保;(3)撤銷國華禮品城項目地塊一期房屋建筑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順位抵押的書面承諾” 。
第一,從《國華禮品城二期項目合作協議》內容來看,“甲方二出具國華禮品城項目地塊一期房屋建筑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順位抵押的書面承諾”,此句的賓語是“書面承諾”,而“國華禮品城項目地塊一期房屋建筑物”和“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順位抵押”是“書面承諾”的定語,是用于說明、限定“書面承諾”的 。因此,原審根據文意理解,認定該項合同義務是要求國華禮品公司出具書面承諾,而非辦理國華禮品城一期項目房產抵押并無不當 。東原毅安公司主張國華禮品公司在《國華禮品城二期項目合作協議》項下的義務是辦理房產抵押而非單純出具《承諾函》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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