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諸子簡述 先秦諸子( 三 )




后論

先秦諸子簡述 先秦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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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歷代帝王雖陽儒陰法,但其用儒術也非完全裝點門面 。 秦任法而速亡,對后世帝王之心理刺激尤深 。 西漢宣帝雖“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但其對太子所說的心里話才是歷代帝王之心經:“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霸道者,法家也;王道、德教、用周政者,儒家也 。 后世主用法家之治者,以曹孟德與諸葛孔明為顯例,但二人皆為戰時之政治家,非承平時之帝王,形勢使之而已 。


法家——他們才該向中國人謝罪


儒家之禮治與法家之法治(非現代法制),異名而同質,或曰,強制手段、程度不同而已 。 禮、法本有廣狹兩義:狹義之禮為禮儀之形式,廣義之禮為典章制度;狹義之法為法律條文,廣義之法為治理政策 。 故“儒表法里”在邏輯上、事實上都不難成立 。 荀子思想實開中國此后兩千年余年之政治常態也 。
儒法兩家,均言君臣關系,儒法之別,在前者貴民,后者尊君 。 儒家以民為政治之本,法家以君為政治之本
戰國時期,封建宗法式微,諸侯征伐不休,無論侵略戰爭還是自衛戰爭,勝負之關鍵在強國,固君權勢必大張不可 。 法家之崛起,進而成為秦帝國專制政治之意識形態,因有其歷史必然性 。 凡叢林社會,人民無所依賴,其重建,必有賴于強權人物及勢力之出現,故尊君實際上成為當時人民之普遍心理 。 后世之人苦于專制之橫暴,因以厭之,但不可脫離中國從封建社會向專制帝國轉折期之歷史情勢憑空發論 。


管仲
先秦諸子簡述 先秦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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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仲)乃君主獨裁論之先導,而后開法家之濫觴 。 管子之所以尊君,因君主之“令不高不行,不專不聽”,故管子認為君主必須操生殺、貧富、貴賤之六大權柄 。 雖然如此,他又認為君主所處者四:文、武、威、德 。 故管子雖尊君,又順民 。 管子之所以認為君主應該順民,不是因為人民本身可貴,而是因為不順民則君令無法行使也 。 也即,管子之順民,只是尊君的手段而已 。 孔子之所以回護管子(微管仲,吾被發左衽矣),大概是因為管子未曾放棄順民之意 。
法家之治與西方近現代之法制名同而實異:表面上看,兩者均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西方法制,法在王上,法家之治,王在法上,法律只是君主統治之工具而已 。 故管子謂:“生法者君也” 。 故法家之治根本上還是人治 。 但管子同時又主張君主應該守法,這樣才能做到無為而治 。 由此可見管子思想的內在矛盾性:既然君主有殺伐獨斷之權,誰來迫使其守法?
法家之治與西方近現代之法制之根本不同是因為中國先秦無民治之基礎,而西方從中世紀開始逐漸發展出了人民(貴族)限制君權的勢力 。 就歷史事實與邏輯兩方面觀察,應知法治與民治其實互為因果:無民治則法治無從生發,無法治則民治易走極端而陷入“多數人之暴政” 。 因此,今人不必苛責管子,但今人對法治與民治的關系的認識,當超越古人 。 今有離民治而論法治先行者,可謂既不知古,也不知今 。
雖然,管子之法治思想,猶有可觀者 。 在執法順序上,管子主張先教導人民,再予以執行,且君主要率先垂范(雖然難以做到);在執法態度上,管子堅持有法必行、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大公無私、賞罰分明,且不輕易更改法律;在法治社會的形成上,管子借鑒了儒家以吏為師、化民成俗、重視人倫的主張,且以為禮、義、廉、恥為國之“四維”,此為法治離不開道德而行之明證 。 此與商鞅、韓非截然不同,商韓之法,皆棄禮儀人倫也 。
管子的經濟思想為“經產”,他既要讓人民富裕,又不讓人民巨富 。 管子的經濟思想是為其政治思想(君主專制)服務的 。 為什么要讓人民富裕呢?因為“民不足,令乃辱 。 民苦鞅,令不行”,“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聽上,聽上然后政可善也”,“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亂,敬上畏亂則易治也 。 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 。 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常貧 。 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 。 為何人民不能太富呢?因為“甚富不可使”,“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 。 后世有高倡以法家思想治國者,實無視管子家法,以至于驅民以貧,甚至出現大規模餓死人民、“人相食”之悲劇,其智乎,其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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