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傷人路邊店主挺身而出( 二 )


采訪人員注意到, 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有時效限制 。 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 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 縣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受理申請、舉薦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收集有關證明材料 。
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申請、舉薦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 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
2、見義勇為人員及子女可享就學照顧
在權益保護方面, 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 。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通道, 及時救治, 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 。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有固定收入的, 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 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
非因法定事由, 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 。
見義勇為人員還擬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 。 如對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 應當給予就學、升學照顧;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應當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從事個體經營的, 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 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等 。
3、見義勇為產生費用擬由加害人承擔
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費用問題在實踐中往往引發爭議 。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 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 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的, 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的, 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先行支付, 并有權依法追償;其余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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