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回100余萬賠償 律師費一般多少錢

老百姓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 , 往往會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 , 以彌補自身法律知識的不足 。但現實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因為律師費比較高 , 而放棄委托律師的現象 。律師費真的高嗎 , 先看這則案例 。
案情背景山東的田某(男)和王某系夫妻關系 ,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花了351300元 , 購買了一輛奧迪A6L-2018款轎車 。提車之后發現該車存在質量問題 , 便與車輛的銷售方華成公司(簡稱)以及生廠商一汽大眾(簡稱)協商如何處理 。
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 故田某準備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 便委托律師代為辦理訴訟及相關事宜 。協商一致后 , 由田某作為委托人 , 與某律所簽訂了《風險代理協議》 , 其中約定:
田某作為甲方 , 按照風險代理的方式向律所(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基礎代理費為叁仟元 , 調解或判決增加賠償的款項(即除去換車或退車外的部分 , 為增加賠償部分) , 由田某和律所按四、六分成 , 即律所可收取60%作為其代理費 。
(簡單說 , 就是律師幫助田某維權 , 爭取索要更多的賠償 。除去車輛本身的價值外 , 額外獲得的賠償中 , 有60%是作為律師代理費的)
委托協議簽訂后 , 田某按約定先支付了基礎代理費3000元 。律所則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 代理了田某與案外人郭某、華成公司、一汽大眾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 訴訟請求為退回購車款351300元 , 并承擔三倍賠償金1053900元 。
經過一審法院審理終結后 , 一審法院全部支持了田某的訴訟請求 。之后華成公司提起了上訴 。在二審期間 , 田某提出了不再要求退換車輛的主張 , 僅要求對方給予三倍賠償 。二審法院最終認為華成公司因存在欺詐行為 , 支持了田某三倍賠償的主張 , 因田某不再主張退換車輛 , 故判令華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田某1053900元 。
該判決生效后 , 華成公司主動向田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 , 案件執行完畢 。挺好的結果!

與此同時 , 按照田某與律所簽訂的《風險代理協議》約定 , 田某應當向律所支付后續的代理費用了 , 但此時的田某 , 卻不愿支付了 。(這就不誠信了)
于是律所遂將田某訴至法院 , 要求其支付1053900元的60%作為律師代理費 , 即632340元 。
田某拒付律師費的理由面對律所的起訴 , 田某再次委托了其他律師應訴 。而對于律所要求其按約定支付風險代理費的主張 , 田某辯稱:
1、《風險代理協議》并未生效 。協議第五條約定 , “調解或判決增加(除換車或退車外的部分為增加賠償部分)賠償的款項四六分成 , 甲方收取40% , 乙方收取60%” 。根據該約定 , 換車或退車為前提 , 只有在換車或退車完成后 , 才存在所謂的增加賠償部分 。
因此《風險代理協議》屬于附條件生效的合同 , 只有在條件成就后 , 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生效判決中并未涉及換車或退車的內容 , 因此所附條件并未生效 , 自己也無需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代理費用 。
2、《風險代理協議》約定條款違法 。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 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同時根據《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 ,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但律所并未按照相關辦法的規定 , 也未執行《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 , 約定的風險代理費按60%計算 , 明顯違反上述規定 , 應屬無效 。
3、按照風險代理方式收費 , 應當尊重委托人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在雙方就委托事宜協商過程中 , 律所應當充分告知律師收費存在政府指導價以及風險代理兩種收費方式 , 以讓欠缺法律常識的委托人 , 更全面地了解不同收費方式對其權利義務的影響 , 以尊重委托人的選擇權 , 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 。
但律所作為專業法律機構 , 在明知風險代理收費不能超過30%的情形下 , 利用委托人的弱勢地位 , 以及信息不對稱 , 并未告知相關法律風險 , 按照標的額的60%作為律師費的計取方式 , 存在隱瞞、欺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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