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回100余萬賠償 律師費一般多少錢( 三 )


不過話說回來 , 在當事人委托律師的過程 , 確實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法律知識不對等的情況 , 委托人只能衡量自己的可得利益與所要付出的律師費成本是否合適 , 但無從考量律師的實際費用與提供的法律服務之間是否成正比 。
也正是基于此背景 , 《律師法》才會在第四十條中明確規定了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 間接表明律師費只能是基于其提供的法律服務本身而計取 , 而嚴禁利用法律服務 , 去謀取當事人的可得利益 , 與其分享該利益 。
(文中人物及主體均為化名 , 案例來源:蘭陵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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