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 二 )


(二)具有相應領域檢查經驗,從事檢查工作2年以上或者出具相關產品檢查報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四)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五)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查活動;
(六)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活動所需的設施、人員和其他資源;
(七)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知識,并取得認證檢查人員的注冊資格;
(八)所聘任的專職檢查員的***能力應當符合指定的業務要求;
(九)所聘任的 *** 檢查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專職檢查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二)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領域檢測報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四)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強制性產品管理辦法,強制認證產品管理辦法?】(五)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六)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七)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第三章 指定程序第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具體要求和實施需要,提出指定計劃 。指定計劃包括擬指定機構的業務領域與數量、產品范圍、對申請指定的機構的要求、指定程序和相關時限規定、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組成等 。
指定業務領域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國家認監委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就相關指定方案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通過書面公告和其網站對外發布指定計劃等相關信息 。
3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和制度;批準、發布《目錄》 。第七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擬定、調整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目錄》;
(三)制定和發布《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模式;
(五)制定和發布認證標志;
(六)規定認證證書的式樣和格式;
(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的名錄及其工作范圍;
(九)公布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錄;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于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十一)指導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申訴工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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