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的9個法定情形 共同訴訟人是什么意思( 三 )


原審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仲裁法第十六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 裁定:駁回福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 , 由福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
本院經審查查明:雁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支付+營銷+合伙人”項目技術開發合同》《聚合支付平臺系統軟件產品銷售合同》等證據 。其中 , 《“支付+營銷+合伙人”項目技術開發合同》第10.2條約定:“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解的原則 , 協商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 , 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深汕仲裁委申請仲裁 ?!薄毒酆现Ц镀脚_系統軟件產品銷售合同》第10.2條約定:“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解的原則 , 協商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 , 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 ?!?br /> 原審審理中 , 雁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 , 原審法院審查后予以準許 , 并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證據保全裁定 , 復制、提取了福訊公司辦公電腦正在使用的福訊聚合支付平臺的系統源代碼 , 具體包括渠道子系統、通知子系統、營銷子系統、支付子系統、收銀臺子系統、清結算子系統、支付網關子系統、商戶APP和POS后端子系統、愛領客后臺子系統、愛領客小程序、萬金友付商戶門戶子系統、管理平臺子系統、公共核心子系統、機構子系統、風控子系統、萬金友付PLUS-安卓版、萬金友付PLUS-IOS版、福訊POS的源代碼 。
本院認為 , 本案系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及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 , 根據雙方當事人主張及本案事實 , 二審爭議焦點為: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 以及本案應否分案處理 。
根據雁聯公司的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 , 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因涉案軟件的許可使用、相關技術開發以及技術服務等引發的爭議 , 案由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及技術合同糾紛 , 應依照合同糾紛的一般管轄規定和有關級別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福訊公司住所地為廣東省深圳市 , 位于原審法院轄區內 , 故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
關于本案應否分案處理的問題 。本案涉及《萬金友付UI設計服務合同》《聚合支付平臺系統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支付+營銷+合伙人”項目技術開發合同》《IT人員外包補充協議書》等四份合同 , 該四份合同相對人均是雁聯公司和福訊公司 , 訴訟主體具有相同性;合同內容均是圍繞涉案軟件許可使用及相應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 訴訟客體具有關聯性;針對該四份合同 , 雁聯公司均要求福訊公司履行價款支付義務 , 訴請性質具有一致性;同時 , 該四份合同所涉法律關系均屬于原審法院管轄范圍;而且 , 原審法院已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 復制、提取了福訊聚合支付系統源代碼 , 有關軟件功能爭議事實的查明可能需要對被保全證據進行鑒定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 , 雁聯公司將該四份合同一并向原審法院起訴 , 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 原審法院受理后進行合并審理 , 既便于當事人訴訟 , 又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 程序上并無不當 。本案屬于訴訟客體的合并 ,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 , 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 , 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 , 為共同訴訟”的規定 , 是就主體合并審理必須經當事人同意作出的規定 , 其前提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必須為二人以上 。我國法律并無客體合并審理必須經當事人同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 , 福訊公司關于原審法院未經其同意合并審理本案存在錯誤 , 進而要求將本案分案處理的主張依據不足 , 本院不予支持 。
關于涉案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 ?!丁爸Ц?營銷+合伙人”項目技術開發合同》第10.2條為仲裁條款 , 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為“深汕仲裁委” , 但“深汕仲裁委”并不存在 , 福訊公司主張“深汕仲裁委”即“深汕國際仲裁院”依據不足 , 雙方關于仲裁委員會的約定不明確 , 福訊公司亦未證明其與雁聯公司就仲裁委員會達成補充協議 , 根據仲裁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 涉案仲裁條款應認定無效 , 雁聯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福訊公司要求駁回雁聯公司針對《“支付+營銷+合伙人”項目技術開發合同》的起訴的主張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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