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認定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認定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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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4]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 。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
此復
199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2005]民二他字第35號
【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認定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5〉1號《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
實務觀點
作者:李祥德 來源:人民法院報_原題為:沒有還款時間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對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批復,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根據不同的案情作出認定和判決,不能一概而論,應注意區分和掌握 。
第一,此批復的前提條件是供需雙方當事人原來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貨后又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需方書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又無訴訟時效再次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如果涉案案情與此批復相一致,債權人在收到欠條之次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方為不超過訴訟時效,才能獲得勝訴權;否則,超過兩年起訴,一旦債務人提起訴訟時效抗辯,就不能獲得勝訴權 。
第二,如果供需雙方在交易時,并沒有書面或者口頭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而是需方收貨后只給付部分貨款,經供方同意,需方向供方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對此就不能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只能認定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發生后,雙方同意不立即清結貨款,而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 。因為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即出賣人在履行交貨義務后,有向買受人收取貨款的權利;買受人獲得貨物權利后,有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義務 。而買受人向出賣人出具欠條的行為是單務合同,即出賣人只有收款的權利,買受人只有付款的義務 。由于欠款條未明確還款時間,但根據債務應當清償的法律規定和欠債還錢的公序良俗,債務人有隨時履行還款的義務,債權人也有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的權利 ?!半S時”二字的含義,可以理解為三、五幾日,三、五幾月,三、五幾年或者十年八年都可以 。只有當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權利,而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還債義務之時,才是債權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時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在債權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而債務人以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已超過書寫時間兩年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屬于這種情況的,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3號關于從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應認定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判決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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