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意思舉例說明 追索權是什么意思( 四 )


案件來源
中匯信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山東恒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柴濤、狄艷芳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15703號]
(注:經查,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本案二審、再審民事裁判文書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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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型保理實質是保理商是通過受讓應收賬款擔保債權人的回購義務以向債權人提供融資的金融服務,與應收賬款質押進行借款大不相同,不會因與不特定主體簽訂回購型保理而被認定為非法放貸、違反監管規定 。
案例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美臣保險經紀集團有限公司與熠生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景和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8)滬民申3096號]中認為,各方當事人為達到融資目的,簽了回購型保理合同 。但各方當事人并無真實買賣應收賬款的意思表示,讓與應收賬款的目的在于為將來履行“回購”義務提供擔保 。原審判決也認定,各方的實質法律關系是被申請人作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向成列公司出借資金,申請人為上述合同履行提供了質押擔保 。從國內、國際保理業實踐來看,保理業務就是提供資金融通 。與借款不同之處在于,資金需方或者通過出賣應收賬款獲得資金融通,或者通過讓與應收賬款獲得資金并于一定期限后買回 。近年來,大量的保理公司、銀行實際開展了回購型保理業務 。從保理業、銀行業的相關監管規定來看,回購型保理其實質雖屬于融資,但保理公司并不會因為與不特定主體簽訂回購型保理合同,構成非法放貸,違反監管規定 。是故,申請人有關該合同違反法律法規、應屬無效的再審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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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購條件成就后,保理商有權追索債權人;在債權人未完全履行回購義務前,保理商仍為應收賬款的權利人;在債權人充分履行回購義務后,保理商應當反轉讓應收賬款,不能兼得應收賬款和回購款 。
案例二: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亞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泰興市瑞峰機械有限公司、陳麗君、沈忱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終8516號]中認為,根據亞洲保理公司與瑞峰公司簽訂的《保理業務合同》第七條約定,無論任何原因,在已轉讓的應收賬款到期日,亞洲保理公司尚未收妥全部款項的,亞洲保理公司有權立即要求瑞峰公司回購相關已提供保理融資但未償付的應收賬款,瑞峰公司有義務在收到亞洲保理公司通知后立即在亞洲保理公司書面同意的回購期內按該合同第七條第2款約定的回購價款無條件履行回購義務 。并且,在瑞峰公司未能足額支付上述款項或未完全履行回購義務前,亞洲保理公司仍為相關應收賬款的債權人,享有與該應收賬款有關的一切權利,包括向沃特瑪公司進行追索等 。本案應收賬款于2018年3月29日到期后,沃特瑪公司未予償付,合同約定回購應收賬款的條件已經成就 。因此,亞洲保理公司有權要求瑞峰公司回購應收賬款,并可以同時要求瑞峰公司償還保理融資款以及有關利息和違約金以回購應收賬款,這是亞洲保理公司根據《保理業務合同》所應獲得的合同保障 。從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對于保理商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在基礎合同的應收賬款未獲清償的情況下,保理商根據合同約定不僅有權請求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向其清償債務,同時有權向基礎合同債權的讓與人追索這一問題,并無認識分歧 。但是,最終歸屬于亞洲保理公司的權益僅在于其與瑞峰公司保理融資關系中應得到償還的保理融資款、保理融資費用以及違約金,應收賬款僅是亞洲保理公司獲得上述權益的保障,亞洲保理公司不能兩者兼得 。
案例三: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在深圳富順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容一電動科技有限公司、李進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0391民初2475號]中認為,被告容一公司與鑫科保理公司簽訂的《國內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容一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將其因買賣合同關系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鑫科保理公司,鑫科保理公司依約向容一公司支付了保理預付款1980萬元 。合同約定在應收賬款到期日,鑫科保理公司無法足額收回應收賬款時,容一公司應無條件回購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后鑫科保理將其與容一公司的上述應收賬款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并通知了容一公司,原告作為債權受讓人取得了鑫科保理公司的上述相關合同權利 。2018年8月15日,原告和鑫科保理公司共同向被告容一公司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要求容一公司直接向原告指定的保理專戶支付應收賬款,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收賬款回購義務,構成違約 。原告主張被告容一公司在其未收回的應收賬款范圍內承擔回購款義務,即扣除原告已收回的應收賬款2880274.36元,原告主張被告容一公司應在16919725.64元未收回應收賬款范圍內承擔回購義務,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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