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意思舉例說明 追索權是什么意思( 二 )


2. 保理商應加大應收賬款確權工作 。在有追索權保理中,保理商不僅應依法審查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確定性,避免受讓虛假的、違法的以及無法確定的應收賬款,比如缺少貨物發票、貨權確認書等債權憑證;還應當向債務人及時有效通知債權轉讓的事實,必要時設置債權核查的異議期條款 。特別指出,實務中因債權轉讓未有效通知債務人,導致保理商喪失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慘痛教訓 。對此,建議保理商對債務人在回執蓋章采取面簽機制,必要時核查債務人的實際使用公章和工商備案的公章,確保公司與印章合一 。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 。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津高法〔2014〕251號)
十一、相關概念的解釋
10.有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不承擔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和提供壞賬擔保的義務,僅提供包括融資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 。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權向債權人追索已付融資款項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額款項,或者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二)》(津高法〔2015〕146號)
八、保理商的權利救濟
債務人未依約支付全部應收賬款時,保理商提出下列主張的,應予支持:
1.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已經送達債務人的,保理商要求債務人支付全部應收賬款 。
2.債權轉讓通知沒有送達債務人的,保理商要求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支付全部應收賬款,并按保理合同約定將相應款項給付保理商 。
3.債權人負有回購義務的,保理商要求債權人返還保理融資本息并支付相關費用 。
4.債權人的回購義務履行完畢前,保理商依據保理合同及債權轉讓通知要求債務人付款或者收取債務人支付的應收賬款 。
債權人履行回購義務后,保理商應將應收賬款及其項下的權利返還債權人,債權人取得基礎合同項下對債務人的相應債權,保理商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還款 。前述所稱回購義務是指債權人向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后,當發生保理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應依約從保理商處購回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當前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2015年)(節選)
3、有追索權保理合同的訴訟主體
(1)隱蔽型、有追索權的保理 。保理商(商業銀行或商業保理企業)在應收賬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保理融資款的,有權依照保理合同的約定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要求其回購應收賬款,保理商(商業銀行或商業保理企業)為原告,應收賬款債權人為被告 。因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未向債務人送達,故保理商(商業銀行或商業保理企業)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償還應收賬款的請求不予以支持 。
(2)公開型、有追索權的保理 。保理商(商業銀行或商業保理企業)在應收賬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保理融資款的,有權依照保理合同約定選擇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張權利 。如果保理商(商業銀行或商業保理企業)先行選擇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要求其償還應收賬款而債務人未予償還的,保理商可以再行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要求其回購應收賬款 。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前海蛇口自貿區內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2016年12月22日)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