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的量刑 假冒商標罪一般判多久

【案情介紹】李某,男,大專文化 。李某在淘寶網開網店經營日用品,經過市場調查,李某決定在網店經營太陽鏡,后經查詢相關信息,從他人手中多次購進了假冒的雷朋眼鏡,并制作宣傳網頁在自己的網店內進行銷售,案發前,李某已在網上銷售“雷朋”太陽鏡3237副,金額達123440元 。
【以案釋法】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鑒于被告人李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故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0元;對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所得67937元上繳國庫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
【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的量刑 假冒商標罪一般判多久】通訊員:張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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