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總結 房地產稅種( 三 )


3.契稅:契稅的交易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應征收增值稅的房屋契稅時 , 應先扣除增值稅 , 再確定為契稅的應納稅額) 。
4.免征增值稅的 , 在確定計稅依據時 , 不從交易價款、租金收入、房地產轉讓收入中扣除增值稅 。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稅計稅依據的問題(財稅〔2016〕43號)
二、如何計算房齡?
1.個人購房時 , 以取得的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房時間 。
2.“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開具日期 。
3.納稅人申報時 , 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 且二者注明的時間不一致 , 則按照“誰優先”的原則確定購房時間 。
4.《通知》的相關規定也適用于個人出售通過贈與、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房屋的行為 。購買時間根據捐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前的購買時間確定 , 購買價格根據捐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前的原購買價格確定 。個人需持其合法有效的捐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房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證件 , 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
5.對于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 , 購房時間根據購房合同生效日期、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產證上注明的時間 , 按照“誰先來”的原則確定 。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政策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
政策樣本 。
來源:晶晶亮眼納稅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關于答復CPPCC十三屆二次會議提案的函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8日
【最全總結 房地產稅種】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辦公室
委員李* *:
你局在昆明市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降低昆明市商品住宅二手房交易稅費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已報我局辦理 , 現答復如下:
一、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 扣除不動產原購買價格或取得不動產時的定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 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2.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轉讓其自建房地產的 , 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 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 ,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 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3.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 , 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 , 按10%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價款后的余額 , 應當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至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4.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轉讓其自建房地產 , 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作為銷售額 , 按10%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 , 按5%的預征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 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5.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 ,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作為銷售取得的額外費用 , 按10%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價款后的余額 , 應當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至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6.對2016年5月1日后轉讓自建房地產的一般納稅人 ,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 以銷售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為基數 , 按10%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 , 按5%的預征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 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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