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貸款通則 貸款通則全文( 六 )


第六十四條 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給予紀律處分 , 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六十五條 貸款人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 , 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的 , 應當調離工作崗位 , 取消任職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 , 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十六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
第六十七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托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 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 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 或者對委托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 , 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
第六十九條 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 構成犯罪的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等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十條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第四十五條規定 , 蓄意通過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侵吞信貸資金的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部分賠償責任并處以罰款;造成貸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 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其他條款規定 , 致使貸款債務落空 , 由貸款人停止發放新貸款 , 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 。 造成信貸資產損失的 , 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個人 , 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 。 在未履行賠償責任之前 , 其他任何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 , 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 , 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
第七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貸款人責令改正 。 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 , 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
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 , 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 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決定不服的 , 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復議 , 復議期間仍按原處罰執行 。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國家政策性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的貸款管理辦法 , 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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