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貸款通則 貸款通則全文( 五 )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有權參與處于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 , 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 , 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 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 應當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對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其依據所占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
第五十條 貸款人對合并(兼并)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 , 貸款人應當要求合并(兼并)企業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 , 并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
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 , 并要求其將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 。 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征求貸款人同意 。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對分立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 , 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后的各企業 , 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或協議 , 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 。 對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
第五十三條 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 , 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 。
第五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 , 對于破產借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 , 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
第十章 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 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
借款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與其開立基本帳戶的貸款人建立貸款主辦行關系 。
借款人發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經濟活動 , 事先應當征求主辦行的意見 。 一個借款人只能有一個貸款主辦行 , 主辦行應當隨基本帳戶的變更而變更 。
主辦行不包資金 , 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 , 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代理等金融服務 。
貸款主辦行制度與實施辦法 , 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
第五十六條 銀團貸款應當確定一個貸款人為牽頭行 , 并簽訂銀團貸款協議 , 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 共同評審貸款項目 。 牽頭行應當按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 。 銀團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
第五十七條 特定貸款管理: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按國務院規定發放和管理特定貸款 。
特定貸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
第五十八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種類、對象、范圍 , 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
第五十九條 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 , 或者接受異地存款 , 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
第六十條 信貸資金不得用于財政支出 。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 , 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
第十一章 罰則
第六十二條 貸款人違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有關規定發放貸款的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 , 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 , 處以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并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
第六十三條 貸款人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處罰 , 并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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