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貸款通則 貸款通則全文( 二 )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 , 確定每筆貸款利率 , 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
第十四條 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 , 從展期之日起 , 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
第十五條 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 , 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 , 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 , 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 , 并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
第十六條 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 ,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 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 , 按照職責權限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
借款人申請貸款 , 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貸款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 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 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 , 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 , 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 ,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 , 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
第十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 , 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
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 , 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 , 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 , 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 , 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 , 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
第二十條 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 , 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 , 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
第五章 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 , 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 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 , 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 , 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 , 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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