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貸款通則 貸款通則全文( 三 )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 , 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的 , 可依據合同規定 , 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 , 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 , 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 。 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 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
四、應當對借款人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 , 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 , 第四十條關于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 , 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 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 , 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 , 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 , 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 , 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
五、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 ,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 , 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 , 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 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
第二十六條 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 , 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 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 , 內部掌握 , 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
第二十七條 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 , 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
第二十八條 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 。 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 , 復測貸款風險度 , 提出意見 , 按規定權限報批 。
第二十九條 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 借款用途、金額、利率 , 借款期限 , 還款方式 , 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 , 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 , 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 , 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 , 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 。 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 , 需要辦理登記的 , 應依法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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