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貸款通則 貸款通則全文( 四 )


第三十條 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 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 , 應償還違約金 。 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 , 應償付違約金 。
第三十一條 貸后檢查:
貸款發放后 , 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
第三十二條 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 , 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 , 按時還本付息 。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 , 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 , 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 , 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 , 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
第七章 不良貸款監管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 , 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和催收 。
第三十四條 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 。
呆帳貸款 , 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 。
呆滯貸款 , 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 , 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 , 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 。
逾期貸款 , 系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 。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 , 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 , 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 。 在報上級行的同時 , 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
第三十六條 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 。 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
第三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 , 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 。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 , 并按照呆帳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帳貸款 。
未經國務院批準 , 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 。 除國務院批準外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
第八章 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 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 , 下同)負責制 。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 。 各級行長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 。 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 , 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行長負責 。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各級機構應當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 , 下同)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 , 負責貸款的審查 。
第四十條 建立審貸分離制: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 , 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 , 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 , 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
第四十一條 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 , 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 , 應當報上級審批 。 各級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確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
第四十二條 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將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 , 嚴格劃分各級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 。
第四十三條 貸款人對大額借款人建立駐廠信貸員制度 。
第四十四條 建立離職審計制:
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 , 應當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審計 。
第九章 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 借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 , 逃避銀行債務 , 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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