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單怎么開(退工單可以自己辦理嗎)


主動離職須提前多少天通知單位? 30天/3天(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r />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準員工的離職申請 。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回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 。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
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注意:勞動者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時,要注意最好在辭職通知中列出單位的過錯內容,否則很可能會被認為是第三十七條的解除 。
離職“金錢糾紛”快速問答通道 培訓費
問:公司曾出資給予過我培訓,并且簽過培訓協議,在我離職后,要把這筆培訓費用還給公司嗎?
答:如勞動者與公司訂有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離職時應賠償公司,但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提供的培訓費用 。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競業禁止違約責任
問:我與公司簽過競業禁止協議,現在我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卻反要我賠償違約金,并且告知我以后再也不能進入同行業工作 。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答:如公司并未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你經濟補償,那你就不用賠償公司所謂的違約金 。并且,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第二十四條:“……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br /> 獎金問題
問:如果我在公司發放年終獎之前離職了,公司有權不給我發年終獎嗎?
答:如果雇傭雙方的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上明確有年終獎,而且明確了年終獎對應的年度,員工在做滿了這個年度之后離職,應當有年終獎 。有些企業沒有年終獎,但是會針對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獎勵,比如根據績效考核情況發放一定的獎勵,其性質與年終獎有所差異,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年終獎,這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補充福利
問:我離職了,公司要求我把補充公積金、補充醫療保險用現金形式償還給公司,請問這樣做合法嗎?
答:補充公積金、補充醫療保險、分房、培訓等都不是國家強制要求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待遇 。企業給予員工這些待遇,是企業自己可以決定的 。為了留住人才,給予這些待遇,企業可以設置一些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即可 。不過,如果要求員工在離職時退回已給出的待遇,企業應當與員工有明確的約定,或者內部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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