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的同鄉組織與社會關系網絡 社會關系網絡( 二 )


民國時期同鄉組織行政結構的擴展反映了它們所從事的活動中具有類同政府職能的性質 。 二、三十年代的同鄉會章程中經常包含龐大的委員會結構 ,有各種專門的委員會來處理法律、公共建筑、住 房、調查、職業介紹、社會調查、學校、醫院等等事宜 。 這些重組后的同鄉社群所從事的新式社會福利活動在規模上有很大差別 ,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同鄉組織領袖所擁有的經濟與社會資本 。 福利活動的擴展也基于上海的商業發展 。 并非每個旅滬同鄉組織里都有大的資本家 ,因此不是每一個在上海的外地人都能向他們的同鄉組織尋求幫助 。 有效能的同鄉組織要依靠財經資源和有影響力的領袖 。 因此 , 缺少這些經濟和人事資源的旅滬團體常不能發展成可以鞏固和擴展同鄉紐帶的組織 。 這些情形下陷 入窮困的外地人 ,很少或得不到同鄉“安全網”的救援 。
救援網絡 ,同鄉紐帶與功能交疊的多重機構
隨著同鄉組織日益從事各種社會服務活動 ,他們的影響超出了同鄉社群的范圍 ,所組建的慈善團 體也不再基于同鄉的定義 。 同鄉組織的這種活體性 ,及超越同鄉群體界限發揮社會福利功能的傾向 , 或許可以從以下一個例子體現出來 。 我所指的是中國婦孺救濟總會 ,民國初年在上海形成的一個面向 全國的慈善機構 ,由浙江背景的 3個同鄉會組建而成 (紹興、寧波、湖州 ) 。 總會最初設在紹興同鄉會 。 寧波和湖州旅滬社群的領袖虞洽卿、王一廷也同時擔任總會的首領 。 當時上海婦女、兒童失蹤或被綁 架的事件數量上升 ,引起社會憂慮 ,新慈善機構的組建正是針對這個問題 。 由于這個項目常常牽涉到向遙遠地區追尋下落 ,中國婦孺救濟總會在當時不同城市有分支機構 ,而不僅限于上海范圍 。
由此可見 ,盡管總會仍然依賴同鄉網絡的情報 ,對不同同鄉群體的服務程度也會有差異 ,卻已經是幾個同鄉組織合作 ,提供類似全國范圍內的市民福利 。 到二十年代 ,中國婦孺救濟總會中浙江、江蘇仍居強勢地位 ,許多同鄉組織的福利事務都結合了總會的內容 。
二、三十年代同鄉會記錄顯示 ,同鄉會官員、中國婦孺救濟總會及 (在三十年代 )的許多地方公安局之間存在、細致的協調工作 ,目的是保證各個事件中婦女、兒童的安全回返 。 記錄顯示 ,涉案家庭成員一般不會直接求助警方 ,而是通常訴諸他們的同鄉組織 ,由后者作為中介與中國婦孺救濟總會及有 關的地方當局協作 。 也有直接訴諸中國婦孺救濟總會的情況 ,如安克強 ( Ch ristian Henrio t )所見 ,這 或許也是因為他們將總會看作“同鄉組織的延伸” 。 1935年浦東同鄉會每月處理 5至 20件此類案件不等 ,每個案件中都有浦東和上海家庭的孩子由于中國婦孺救濟總會的活動而得救 (這里根據同鄉會 的行政范圍 ,上海被看作浦東的一部分 ) 。 有時浦東同鄉組織也會經手其他籍貫 (例如紹興 )人員的安 全回返 ,有關原因現在還不是很清楚 。 這些同鄉組織的記錄還載有他們對于中國婦孺救濟總會的財 金捐助情況 。 考慮到聯絡涉案家庭 ,取得地方警局協助 ,尋訪失蹤人員下落 ,安排旅程送他們安全返家—— 這些都必然牽涉的協調工作 ,婦孺救濟總會顯然十分依賴同鄉會的資金和人力資源來解決這 些復雜的案件 。 如果一個地方的人沒有有能力的同鄉會 ,個人找回失蹤家庭成員的可能要小很多 。
多重網絡與轉變中的公眾政治
民國時期的城市頭面人物 ,許多都是同鄉組織的領袖 ,并通常同時據有若干個社會職任 。 由于自愿發起的類代表制的組織在數量和形式不斷增加 ,同鄉組織的領袖們的領導職務也相應增多 。 通過多 重公共領導職務 ,同鄉組織領袖得以擴展他們的恩主網絡 ,增加他們的擁眾 ,擴大他們作為公眾人物 的地位及社會干預的效力 。 這些個人的社會網絡越緊密 ,他們在各領域間斡旋、溝通和發揮作用的能力就越大 。
不同時期的公眾政治意識及對社會網絡的公共理解發揮作用的結果和方式都不同 。 兩個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 。 第一個取自經濟相對繁榮、公共組織迅速衍生的五四時期 ,第二個取自三十年代中期 。 兩個例子都關系到多層次的社會網絡及公共領域的建設 。 之所以選取它們 ,并不是因為兩者是各自時 期有代表性的同鄉組織 ,而是因為它們的一些特征 ,可以說明各自時期有關社會網絡的形成、所存在 的問題 。
我的第一個例子是關于 1918年廣肇公所的革新者之一 ,湯節之 。 雖然他的領袖角色開始于廣肇 公所 ,改革同鄉組織其實只是他參與當時上海全城市民運動的活動的一部分 。 作為廣肇公所的一名新 領袖 ,湯節之在當時不少上海市民機構的權力斗爭中都很活躍 。 他是商業公團聯合會早期的領袖 ,該組織發起過早期的商人動員 ,是五四時期上海行動的一部分 。 他向上海總商會的精英和寡頭體制提出 挑戰 ,鼓動總商會的民主改革 。 當人數擴張后的總商會選舉湯節之 (以及同是廣肇公所革新派的馮 少山、霍守華 )為商會新董事后 ,他的主張有了成果 。 與馮、霍二人一起 ,湯參與了與此同時興起的比較 底層運動“平民商會” ,即由較小商戶和店主組織成各路商界聯合會 。 到 1920年 1月 ,各路商界聯合會 已經宣稱擁有成員 1萬戶 。 湯、馮、霍三人 ,和波同鄉會領袖 ,以及四十一路商界聯合會 ,也成為 1920 年 8月國民大會籌備委員會的核心 。 到 1921年 9月 ,新的各路商界聯合會誕生 ,并選舉湯節之為主 席 。 由這個簡短的描述 ,我們可以看出一個新崛起的同鄉組織領袖與多個公共組織建立聯系 ,并成為 高度公眾化人物的過程 。 通過 1922年湯節之卷入一場官司所引發的風波 ,我們也可以觀察當時公 眾對社會網絡的理解、運用以及局限性 。 由于一個叫席上珍的秘書在湯節之的辦公室里自殺 ,湯被逮 捕并被指控欺詐了席的錢財 。 當時報紙對這個案件的報道很好地說明了個人的社會關系網絡所具有 的社會重要性 。 在公共輿論的法庭上 ,與兩個當事人相關的組織都發表宣言并采取行動 ,分別證明他們品德高尚、行止無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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